檢方提證據 花蓮地院裁定李義祥有羈押必要

(中央社記者李先鳳花蓮4日電)台鐵太魯閣號事故造成重大傷亡,涉嫌肇事的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花蓮地方法院重新裁定羈押禁見;地院指出,檢方提出各項證據,有事實足認被告李義祥有羈押必要。

李義祥昨天以新台幣50萬元交保,花蓮地檢署不服提出抗告成功,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撤銷原裁定發回重裁,今晚8時地院法官認為李男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之虞,裁定羈押,今天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庭長兼發言人黃鴻達說,經承審法官訊問後,依據被告李義祥陳述內容,以及檢察官歷次提出各項證據資料,認為李義祥涉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此外,本案涉及公共工程承攬契約,施工廠商、監造單位等關係者眾多,被告李義祥與施工廠商的關係亟待偵查機關分析資料後才能進一步偵查;再斟酌李義祥先前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曾指示所屬員工繪圖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高度風險,而有羈押的必要。

至於檢方歷次提出的各項證據資料為何,黃鴻達說,依偵查不公開規定,相關細節及案情不得詳述。(編輯:方沛清)110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