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視「遺囑訂定」的重要:不是觸霉頭,而是負責與關愛的舉動

作者:彭孟嫻 Jessica/海外法律人的生活觀點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這一句話,自古至今都是不變的真理。近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ronavirus disease / COVID-19)的肆虐下,這句話格外讓人有感。如今,不論居於世界哪個角落,每個人都必須對「隱形的致命敵人」──至今仍無特效藥可解的新冠病毒。新聞節目上每天增加的死亡病例,更讓人感到生命的脆弱。

最近,由於醫療防護資源不足等問題,一則「前線醫護人員們紛紛立下遺囑」的新聞,既讓人敬佩、也讓人鼻酸。除此之外,「立遺囑」(遺囑訂定)這件事情,雖然經常在華人的觀念裡是「不吉利」、「觸霉頭」,也因而傾向避之不談的話題,但面對隱形的敵人與更不可知的未來,為了「萬一」不幸發生,所愛的人能獲得保障,卻也是所有人都應該格外正視的課題:

近日,我在加拿大的一名女性朋友簡訊聯絡我,想要知道我在 17 年前與律師訂定遺囑的方針。因爲這次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她擔心萬一自己不幸染病病危,目前就讀小學的女兒該怎麼辦?朋友強調她是單親媽媽,如果真的發生不幸,她認為至少要為自己的女兒做出最好的安排。

面對朋友的詢問,我並沒有以大眾習慣的方式,例如:「不會啦,妳一定會平安的。」回應她的擔憂──因為我個人是法律工作者、又身為醫師的家屬,深深地知道遺囑訂立的重要。

遺囑其實完全與「觸霉頭」甚或「詛咒」無關,反而是對親人負責與關愛的舉動。遺囑訂立不分單親雙親、已婚未婚或離婚單身,其實每個人面對此事,都應該要有正確和正面的觀念──這樣的觀念無論男女,也不分年齡,只要是符合法定成年。

17 年前 SARS 期間,我和先生就已立好遺囑

我個人與先生在 2003 年的 SARS 疫情爆發之後,就立即與律師訂定遺囑──那時候因為先生是醫院急診醫師,而多倫多的 SARS 案例頗多,因此我和先生在討論過後,決定為我們的兒女做好準備──「萬一」先生不幸離世,我必須至少有能力獨自照顧當時一歲的小女兒;若我也「萬一」不幸染上疾病,更要確保他們之後生活無虞。

事隔 17 年,如今世界又再次面對「無形的敵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ronavirus disease /COVID-19)。這次的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率比當年的 SARS 更嚴重,因此當前面提到的女性朋友詢問我訂定遺囑的經驗,讓我憶起 SARS 往事之餘,更深覺自己應該藉此機會好好撰文,強調訂定遺囑的重要性:

「遺屬訂立」不單是為死亡之後做好財產分配,其實當中也包含「預先醫療救助指令」

(Health Care Advance Directive )等內容。基於每一個國家的法規不同,在此我僅分享自身在就讀法律顧問時所學的遺囑訂定知識,加上畢業後在律師事務所工作時接觸的遺囑訂立案例的前置文件準備(後續為專任遺囑律師所負責),以及我自己和先生在 17 年前 SARS 時訂定遺囑的經驗──我的專業是在家事法與商業法的法律調停,並非遺囑執業律師,因此本篇內容純屬介紹與分享,如果讀者有相關需求,請與您所居地的專任律師聯絡諮詢。但以下所寫的這篇遺囑入門基本知識與原則,在多數國家都可斟酌適用,希望協助讀者在諸多的遺囑複雜知識中,有比較簡易的入門提醒,讓讀者在自己所在國家與遺囑律師商討時,能夠更有效的溝通。(註)

關於遺囑的基本概念

關於遺囑(Will)當中最基本的要點與概念,在此一一介紹如下:

1.執行者(Executor / Estate Trustee)

訂定遺囑,首先要選定「執行者」(Executor):所謂的執行者,指的是得到訂定遺囑者授權,負責管理遺產、並執行遺囑訂立者的「身後事務」──包括生前就需要面對的財務如稅務(tax)、資產(assets)、債務(debt)等,以及遺囑訂立者所擁有的房產分配(dividing property)與投資房產(investment property)處理;此外,還有捐款(charitable donation)以及身後喪禮安排(funeral arrangement)等等。

另外,遺囑的執行者並不限於一人,可以交由不同的對象或單位處理。讀者如果感覺複雜,可以揣摩在金流、生意與個人事務方面,自己分別信任哪些對象,則他們即為潛在的執行者對象──遺囑執行者可以選擇你所信任的「人」,也可選擇「機構」,諸如:特定律師事務所或特定金融機構等等,而若選擇這類機構為執行者,通常會需要收費。

換句話說,由於不同律師事務所或不同的金融機構,負責執行遺囑的不同項目,收費均有不同,因此在選定執行者前,要先仔細考量個人狀況,哪些事務適合交由哪些機構處理。

在許多情況下,由於一般人(遺囑制定者)牽涉的金流、法律事務相對並不複雜,因此選擇自己信任的人作為執行者是較常見的簡便方式、也是最省錢的方式。另外,通常遺囑律師會建議你 / 妳不要選擇年齡較大的父母或長輩成為遺囑執行者。

我個人在當時,選擇了兩個執行者──裡由是「萬一」第一個執行者無法在當下處理,還有第二順位的遺囑執行者可以執行遺囑事務。除此之外,執行者最好要有你 / 妳的「所在國」身份。以方便遺囑執行當中的稅務與法規。

2.遺產分配受益人與遺產分配比例(Heritage Beneficiaries and Estate Distribution)

在選好遺囑執行者之後,接著便是重要(也經常事涉敏感)的「遺產分配」:制定遺囑者要決定受益人「對象」,並且決定受益人遺產分配的「比例」、以及分配的「方式」。

舉例來說,朋友問我的重點即為:如何分配自己預備留給孩子(對象)的財產分別是什麼(比例)?又如何制定目前未成年的孩子,之後如何取得遺產(方式)?

我與先生制定的受益人名單與細節,因為事涉個人隱私,在此不便與讀者分享。但可大致談談預計分配給孩子的部分:簡單來說,我把這部分的資產分成三等份,分別給予 3 個孩子。而每一個孩子在成年之後,都不能「一次性的取得遺產」:我們讓每個孩子在 18 歲時可以得到 30%;25 歲時得到另外的 35% ; 35 歲時得到最終的 35%──關於遺產繼承方面,在各國法律規定的項目之外,個人(遺囑訂定者)通常會有一定的裁量空間(如分配方式、何時給予等),讀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價值觀來訂定。

在此也簡述一下我和先生在個人裁量權內、參考律師建議,選擇如此分配遺產的理由:我把遺產分配訂在孩子 18 歲取得 30% 的遺產,是因為考慮孩子需要上大學的學費與住宿伙食費; 25 歲拿到 35% ,是擔心孩子在 25 歲時需要繼續就讀碩博士,或者出社會時遇到就業困難;最終遺產的 35% ,則讓孩子到了 35 歲才能取得。

我的女性醫師朋友問我,為什麼要把自己遺產當中的 35% ,留到孩子 35 歲進入「成熟大齡」,理論上早已能夠獨立自主、成家立業之後?

我的考量是,一方面為了避免孩子在年輕時就取得相對大量金錢,導致影響到他自己的奮鬥動力;二方面也是當時的遺囑律師建議,萬一孩子在 35 歲後遇到裁員或意外狀況(就像這次疫情風暴下的裁員潮),能夠有額外的保障。簡單來說,在制定遺產分配的比例和方式時,可以替孩子考量生活不同階段的所需,做出最適合他們的判斷。

3.授權書(Power of Attorney)當中的「財產處理授權人」以及「預先醫療救助指定人」

除了執行者和遺產分配之外,遺囑制定中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環節:包含財務決策(Financial decision)的授權,以及預先醫療救助指令(Health Care Advance Directive)方面的授權。

有關財務授權書,處理的內容包含此文第一部分(執行者)所需處理的事務。而「預先醫療救助指令授權書」(Health Care Advance Directive)其實更是許多人較容易忽略、但非常重要的事項──因為當中包含「萬一」訂定遺囑者在醫院遇到生死交關的時候,到底是否需要救助?也包含是否同意器官捐贈等內容。

大家更千萬不要忽略財務與醫療這兩項「授權書」(Power of Attorney)的「提前指定授權人選」:因為法律規定 POL 的決定,必須在當事人「神智清醒」的時候。舉例來說,如果這 20 年內居住於北美地區、有注意北美法規的人,一定都會記得 Terri Schiavo Case: Theresa Marie Schiavo (1963-2005),當時處於不可逆的植物人狀態, Terri Schiavo 的先生認為如果康復的機率小,希望不要救助,但 Terri Schiavo 的父母提出異議,希望繼續插管救助。這個案件的爭議造成美國佛州很多後續的修法。這樣的家庭成員醫療糾紛,就是因為當事人沒有在事故發生前,安排自己的「預先醫療救助指令授權書」(Health Care Advance Directive)。

除此之外,遺囑中有關「醫療授權」的部分,「並不限定」配偶做為遺囑中的醫療決策者──換言之,人們有權選擇配偶之外的親人,成為醫療授權者(POL)。我個人在 17 年前所定的遺囑中,便是選擇自己的親生妹妹為預先醫療救助醫法定指定人,而非我的先生。

關於遺囑訂定的細節提醒:

在訂定遺囑時,律師或相關單位提供的基本表格當中,通常會有以下事項:訂立遺囑者的姓名(Name)、婚姻狀況(Marital Status)、目前小孩人數(Current Children);接著就是我在錢文中大略敘述的執行者(Executor)內容,以及授權書(Power of Attorney)當中的財產授權(Financial Decision)和預先醫療救助指令(Health Care Advance Directive)等注意事項。接著,訂定遺囑當中關於遺產分配的比例與方式,訂立遺囑者在法規限定的範疇內,可以自行依造自己的價值觀決定。

另外特別提醒讀者,遺囑訂定者如有未成年的孩子,要注意訂定遺囑時需同時指定「監護人」(Guardian)。如果你是單親家長、或「萬一」共同養育未成年孩子的伴侶也不幸身故,那麼這個「監護人」對象,也就等於決定了孩子在成年前的撫養、成長環境。

遺囑「執行者」(Executor)與遺囑訂立者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Guardian)指定人選,可以是相同的人、也可以是不一樣的人選。以加拿大安大略省為例,可參考當中的遺囑訂定的「監護人的角色」內容。

另外,如果對於訂定遺囑還是有忌諱,至少也要訂定好「預先指定醫療救助指令」(Health Care Advance Directive)。也就是在清醒的時候,預先指定好自己若不幸遇到意外時的「醫療執行方式」──如此可以避免事故發生時,家庭成員對於要救或不救、要拔管或不拔管等事務引發紛爭、或違背了自己的意願。

「預先指定醫療救助指令」依各地法規不同,以加拿大安大略為例,可以自己書寫、不需要律師協助。當中只要寫出自己的法定名字,身份證(ID)字號,接著按照自己意願,決定是否需要心肺復甦急救(CPR)、插管救助(tube feeding)等等即可。(必須要有「當事人本人」的簽名與日期)

而這份「預先指定醫療救助指令」也可以在書寫後,分別交給多個信任的家人與朋友。因為若只交給一位親友,萬一意外發生,對方卻無法即時出現在醫院,便無法讓讓醫院知道自己的意願。在部分國家的「預先指定醫療救助指令」也可以在自己書寫之後,事先交給醫療單位,或者在醫療機構事先填寫。讀者可以詢問所在國家的醫療機構,確定這項「預先指定醫療救助指令」是否可以預先交由醫療單位,或者是否可以在該國的醫療官網上填寫,之後印出簽名再寄回醫療官網指定處。

絕非杞人憂天自觸霉頭,而是讓你我更珍惜活著的日子

最後要提醒的是:各國法規不同,在書寫遺囑時更涉及諸多法定規定,在訂定遺囑時,最好還是先請教所在國的專業遺囑律師──因為若沒有依照該國法規訂立的遺囑,是無法產生法律效力的。再加上每個人的資產、金流狀況不同,價值觀也不一,所以一定要與專業遺囑律師溝通商量。

如果遺產內容相對不複雜的個人,在部分國家可以自行書寫、無需委由律師進行,但當中仍涉及許多法規,自書遺囑者一定要清楚相關規定。例如:有些國家規定自書遺囑必須用手寫,不能打字,而且不能塗改,並且需要到法院公證。這些遺囑訂定細節,每個國家規定差異很大,讀者一定要依據所在國的法律訂定遺囑。至於狀況特殊的「口述遺囑」、「密封遺囑」、「代書遺囑」等,更是需要注意該國法規規定的相關細節。當中最重要的是,遺產分配不能違法該國法律的特留份──也就是說無論形式如何,各國的法律,仍是最主要的訂定依歸。

其實,人生就是不停地走向死亡,只不過有的人走的早,有的人走的遲。因此,訂定遺囑無需感覺「禁忌」或「不吉利」──它反而是一種愛家人的表現。完備遺囑絕非杞人憂天,而是因為深知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提早把身後的事情準備好,並不是要活得戰戰兢兢,反而更能夠珍惜活著的日子。

尤其,遺囑的訂定是可以更改的,所以民眾無須過度擔心「狀況生變」──但也提醒遺囑更改可非自己拿筆塗改就好,而是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更改才具效力。

※本文由換日線網站授權刊載,原標題為《 疫情期間居安思危,是時候正視「遺囑訂定」的重要性了:它不是「觸霉頭」,而是對親人負責與關愛的舉動》,未經同意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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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彭孟嫻 Jessica Peng,目前從事法律調停工作(家事法 & 商業法),同時也是加拿大調停仲裁協會會員。高中時從台灣離鄉背井抵達加拿大就讀高中,大學畢業於加拿大皇后大學經濟學系(Queen’s University: Economics Degree),之後任職德商公司、加拿大皇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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