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案一審無罪補破網 政院修法強制監護期可延長無數次

嘉義鐵路警察遇刺案,犯嫌一審因思覺失調症獲判無罪,行政院會今(4)日修正「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等草案,對於監護期間到期後,可經法官許可延長,每次最長3年,沒有次數限制;強制監護的保安處分也導入「多元處遇」做法。(李人岳報導)

嘉義鐵路警察李承翰在火車上遇刺案,犯嫌一審因罹患思覺失調症獲判無罪,相關配套修法引發討論。行政院會4日修正「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等草案,政務委員羅秉成指出,現行強制監護、司法監護的處分時間最長5年,修法草案規定監護期間到期後,可經法官許可延長,每次最長3年,沒有次數限制,不過要每年定期評估,超過10年則要縮短評估間隔到9個月。

另一方面,「保安處分執行法」則是對強制監護的保安處分導入多元處遇,依被告的病情嚴重性分別收治在司法精神醫院或者地方醫療機構,也可能在病況減輕後回到社區、家庭由家人照顧。

政務委員林萬億指出,現在已經積極規劃興建司法精神醫院,在此之前,將儘量把目前分散在各精神病院的監護處分對象,集中在北中南各地區設置的司法精神病房。

羅秉成並說,對於判決沒有確定,無法執行也不能羈押的漏洞,司法院提出緊急司法監護制度,可以由法官裁定,對被告施以緊急司法監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