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出席開會簽到詐領2450元 新埔鎮代慘了!貪污判決出爐

新埔鎮代詐領一日出席費2450元,被判一年八月徒刑還要付50萬元。(圖:鎮代會官網)
新埔鎮代詐領一日出席費2450元,被判一年八月徒刑還要付50萬元。(圖:鎮代會官網)

新竹縣新埔鎮民代表范振葵沒開會卻簽到,並領取一天的出席費、交通費和膳食費共2450元。全案新竹地院審理終結,范振葵被法官依貪污罪名判刑1年8個月,褫奪公權2年,而且要繳交公庫50萬元才能換取5年緩刑。(彭清仁報導)

詐領一日出席費,新埔鎮代被判一年八月徒刑。(圖:彭清仁攝)
詐領一日出席費,新埔鎮代被判一年八月徒刑。(圖:彭清仁攝)

法官調查指出,范振葵是新竹縣新埔鎮民代表,2021年8月5日前往桃園市新屋區參加告別式,當天上午未能參與定期會,竟在前一天會議結束時,提前在簽到簿8月5日簽到欄位中簽名,虛偽表示其有出席定期會,因而詐得當天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共2450元。

法官審酌被告身為鎮民代表,於地方社會上具有相當知名度,亦領有國家所給予薪資,理應奉公守法、廉潔自守,善盡其職責,卻漠視規章、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開會津貼,不僅破壞吏治、並且有負選民付託,另亦使公務員陷於錯誤而為不實登載,危害政府機關對於預算控管,損害國家公務員廉潔端正形象,行為實有不該。

由於其貪圖小利、一時失慮,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並繳回所有犯罪所得,最後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公庫支付50萬元,還需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3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8場次。扣案已繳交之犯罪所得2450元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