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新制 2012.1.6日 上路

工商時報【本報訊】 法官法業於民國100年7月6日經總統公布,其中第5章「法官評鑑」規定法官個案評鑑、法官全面評核及法官團體績效評比等制度,將於101年1月6日施行。展望未來,期望藉由制度的革新,充分發揮監督功能,提高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3人、檢察官1人、律師3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4人組成,期望透過多元化外部委員的參與,破除官官相護或一言堂的疑慮,提高其決議的公信力。與現行法官評鑑辦法相比,法官法所定應付個案評鑑的範圍更加廣泛,舉凡法官有違反法官法相關規定、辦案程序規定、職務規定或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等情事,均得請求個案評鑑。 為將評鑑資源集中於具有評鑑價值的個案評鑑事件上,法官法明定法官評鑑委員會得決定由3名委員組成審查小組,並一致同意為不付評鑑之決議,有效篩除垃圾案件。 法官評鑑委員會不再只能提供懲處建議,而係視個案有無懲戒必要,決議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或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司法院應受其決議拘束,分別移送審查及交付審議。 法官法第31條明定司法院應每3年至少1次完成法官全面評核,其評核標準、項目及方式,由司法院依法官評鑑委員會意見定之。又評核結果將作為法官職務評定及司法人事審議參考,而對法官有相當之拘束力。(司法院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