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7)-響應聯合國「國際和平日」(下)919竹北隨機逮人事件 誰是幕後黑手?

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兼審判發言人溫耀源指出,民主法治國家,保障人民的權益,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若政府明知錯誤而無作為,也是一種瀆職及怠忽職守。他表示,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用愛與和平走遍世界,卻受政府24年的凌虐,不公不義無時無刻的產生。明明知道是一個錯誤的判決或處分,政府漠視那麼多證據,一意孤行的迫害武術氣功修行團體,而且強行拍賣,不是一個正當政府應該做的,這已經觸犯刑法129條第1項,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的瀆職罪。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從民國55年成立至今,卻只有81年度有稅的問題,令人質疑政府處事缺乏一致性,難道公務員在其他年度沒有依法行政?把敬師禮當成補習班的學費,已經失當,何況又衍生這麼大的困擾,成了動搖國本的案子。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指出,從憲法的角度談人身自由的保障,顯然有很多憲法明文規定沒有被遵守,讓21世紀的法治國家,又回到18世紀的警察國家。依據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如果憲法已經明定的人身自由,屬於憲法保留事項,只有憲法才能夠限制,而逮捕在憲法第8條明定公權力人員及法定程序的限制,9月19日警方逮捕黃姓志工一節,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顯然嚴重違反憲法第8條。未以書面通知本人及本人指定之親友,是本案一個重大的瑕疪,當日志工為太極門案件討公道,相關人等的堅持,這是為了公益,也為了後代的稅捐正義,立下一個好的典範。

誠遠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吳俊志提到,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盤查必須有合理的懷疑,一個在街口舉牌的阿嬤,有什麼可以合理懷疑的地方?所謂現行犯是有急迫性,有可能會造成身體、生命的侵害,所以要立即逮捕;但警方所稱的妨害名譽罪,如何成立現行犯的逮捕要件?硬拗出一個現行犯,是否意味整個逮補的過程,甚至警詢的過程,可能都是違法?

輔仁大學企管系助理教授魏賜聰指出,針對新竹分署主任執行官李貴芬提告誹謗,人民並沒有冤枉她,行政執行署執行績效獎金的獎勵辦法訂得清清楚楚,執行確實有獎金,「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怎能稱為誹謗?」警察、檢察官、執行官擁有強大的公權力,更應該遵守法律既定的程序,不能執法者變成違法者,否則一定有更多的人民受到無謂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