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源事件 促轉會撤銷6人罪名

發生在1970年2月8日的「泰源事件」,江炳興、鄭金河、詹天增、謝東榮、陳良、鄭正成6人因籌畫獄中起義,宣告台灣獨立失敗被捕,除了鄭正成之外的5人遭當時總統蔣介石下令處死。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昨召開記者會表示,該案判決為依照總統意志的決定,明顯違反憲政分立及審判獨立原則,因此認定屬應平復之司法不法案件,罪名予以撤銷。

促轉會指出,本案初判、覆判即判處5人死刑,蔣中正在看過本案之「事實真相及處理經過報告」後、尚未看到判決前,就已經批示「槍決死刑」。經總統府祕書長張羣及總統府參軍長黎玉璽分析,如一併判處死刑難免影響台胞心理,不宜量處鄭正成死刑,而蔣中正也批示照准。

促轉會專任委員陳雨凡據此指出,這顯示出蔣中正有介入軍事審判可能,而受到政治考量與總統意志的審判,明顯違反審判獨立原則,且量刑過程並非謹守罪刑法定主義。

受難者團體代表蔡寬裕說,在威權統治時期國民黨處理政治案件不是依法,完全是政治指導判決。雖然說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但是有做總比沒做好,感謝促轉會還台灣社會公道公平。

江炳興的侄子說,曾經江炳興在家族中是難以啟齒的3個字,但是在看過舅舅的遺書後,才發現他是在大時代洪流裡用生命喚醒自由,「我跟母親都以舅舅與大哥為榮,相信外公外婆在天上也會見證難能可貴的時刻。」

陳雨凡說,撤銷判決的意義是撕下有罪標籤,早期的補償機制並沒有指明國家不法行為,《促轉條例》通過後是要匡正當年國家不法行為,我們也對遲來的撤銷感到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