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收賄款 北港鎮長判刑10年2月

雲林地方法院予以宣判,北港鎮長蕭永義被依貪污罪共六罪應執行十年二月。(記者劉春生翻攝)
雲林地方法院予以宣判,北港鎮長蕭永義被依貪污罪共六罪應執行十年二月。(記者劉春生翻攝)

▲雲林地方法院予以宣判,北港鎮長蕭永義被依貪污罪共六罪應執行十年二月。(記者劉春生翻攝)

北港鎮長蕭永義因於一○八年五、六月間收受進用清潔隊員以一百二十萬元、一百五十萬元不等金額分次錄用清潔隊員,透過白手套收受賄款共計七百五十萬元,使六人正式成為清潔隊員工作,全案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結坦承犯案,廿九日下午雲林地方法院予以宣判,蕭永義被依貪污罪共六罪應執行十年二月,遞奪公權八年,其餘十六人由於坦承交付賄賂各判易科六至八萬元罰金與緩刑,據判決書指出,蕭永義在上任後為償還選舉債務,從民國一○八年即透過蔡姓商人為白手套,涉嫌以上述價款分批進用清潔隊員為正式職缺,蕭永義均坦承犯行不諱。

雲林地院在廿九日下午宣判,蕭永義收受賄賂共六罪,每罪均判七年六月,合計應執行十年二月,遞奪公權八年,不法所得七百五十萬元沒收,同案白手套蔡志賢被判合併應執行二年、遞奪公權五年、緩刑五年,需向公庫繳付五十萬元,其餘涉嫌交付賄賂清潔隊員及里長里幹事等共十四人,因坦承犯行,分別判處易科罰金與緩刑,須向公庫繳付六至八萬元罰款,蕭永義獲知被判刑委託律師提出上訴,依地方制度法在接獲判決書後應予免職,之前已被停職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