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貪污罪 前崁頂鄉代主席發監

崁頂鄉代表會主席郭茂良涉貪污治罪條例判刑七年八月定讞,屏東檢方啟動確保執行程序行動,郭茂良昨(十三)日到案發監執行。

屏東地檢署表示,崁頂鄉代會主席郭茂良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八月、褫奪公權五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

屏檢指出,該案六月二十三日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即以電子傳輸方式限制郭茂良出境。該案雖未經依「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轉知應為確保防逃之案件,但檢方認郭案屬重大貪污之社會矚目案件,立即成立專案小組,啟動確保執行程序。

屏東檢方並於七月五日指揮東港警分局派員查訪受刑人郭茂良戶籍地及住居所,並確認現住地,再協請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派員與郭茂良接觸、訪視,進行必要之觀察及掌握行蹤。

郭茂良於昨日上午九時三十八分提前至屏東地檢署執行科報到,檢方依法將他發監執行;郭茂良涉貪判刑定讞後,縣府已依法解除代表職務,同時也喪失代表會主席之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