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18歲即成年 112年施行

記者洪子揚/綜合報導

立法院會昨日三讀修正通過民法部分條文等案,將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並設緩衝期,定於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民間團體多年來不斷倡議,希望民法成年年齡從現行的20歲,下修為18歲,朝野立委也分別提出修法版本,呼應社會期待。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月25日併案審查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初審通過朝野立委與行政院、司法院所提版本,將民法第12條「滿20歲為成年」規定,改為「滿18歲為成年」。

立法院會昨日處理本案,三讀通過條文重點,除規定民法滿18歲為成年,另也通過多項配套條文,例如原訂婚年齡為「男未滿17歲,女未滿15歲者,不得訂定婚約」,改為「男女未滿17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男女未滿18歲 不得結婚

結婚年齡部分,原條文規定「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三讀通過條文為「男女未滿18歲者,不得結婚」,並刪除「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的條文。

此外,為降低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的社會衝擊,此次也三讀修正通過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相關緩衝期條文。明定上述條文從112年1月1日施行,而屆時未滿20歲者,已享有至20歲或成年的權利、利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繼續享有到20歲。

另外,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行政院、朝野立委也針對所得稅法、人民團體法等案提出修法版本;將條文中有提及「年齡」規定的條文文字,修正為「成年」或「未成年」。

立院三讀通過民法成年下修為18歲,112年開始施行。(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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