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強化管理權宜船 違反防疫最高擬罰250萬元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9日電)歐盟黃牌警告雖已解除,漁業署仍持續強化管理,近日預告修正相關管理辦法,鎖定233艘權宜船強化漁工勞動權及漁政等面向管理,且若不遵守防疫規定,最高可罰船東250萬元。

漁業署27日預告修正「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組組長林頂榮說,共計預告21天,之後彙整各方意見後公告上路,主要是強化漁政管理、邊境管控,以及勞動人權的管理等,未落實防疫並將可對船東祭出重罰。

他並說,當然也跟2019年中雖已解除歐盟黃牌警告,但有允諾會持續精進管理,以及加強與國際共同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業(IUU)有關,這次修正此管理辦法,主要管理對象是非我國籍但船東是台灣人的權宜船(FOC),目前約有233艘。

強化漁政管理方面,草案第3條規定,可進入的港口以商港的基隆港及高雄港為限;但非我國籍運搬船載運的漁獲物,卻都由我國籍漁船捕撈者,則得以申請進入正濱漁港或前鎮漁港卸魚。

草案新增第6條規定漁業署可以通知入港申請人限期提供漁船或所轉載漁獲的漁船當航次的船位回報器(VMS)或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AIS)航跡圖及漁獲日誌或電子漁獲資料(E-logbook)。

強化勞動人權方面,綜合草案第2及第10條規定,漁船進入我國港口期間,經營者必須監督管理船員的行為及活動,否則最近3年內有隨船進港的非我國籍船員或中國大陸漁船船員逃脫達3人以上,將不能申請入港。

且入港漁船須落實防疫,否則會依據遠洋漁業條例相關規定,對船東開罰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邊境管理部分,草案第7條規定,若申請入港的漁船經營者涉及強迫勞動或人口販運等情事,經國內司法機關起訴,或經國際漁業組織、外國政府通報,漁業署得不許可入港申請;若無罪判決者,不在此限。

草案第13條則規定要落實國際組織的規定,若有魚翅,不能割鰭離身,必須跟魚體綁在一起。(編輯:陳政偉)110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