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不可以色色:從女性主義凝視污名化的性產業,「審議式民主」是解方

文:王柏元、蕭舜心、施宥愷、王之富、廖韋晴、卓鄀葳、郭姵廷、賴禹融(筆者為台大、政大、北大、台藝大學生,FB、IG「為什麼不可以色色」)

縱觀歷史,法律時常做為維持主流文化、意識型態或性別偏見的工具,當特定言語以及行為開始擾動社會的「秩序」時,偏見就開始有了作用的場域。性交易不僅打破了傳統對於「性」神聖化的想像,更深深撼動了父權體制下女性並無身體自主權的教條。為何社會對於性交易一事貼上了許多負面標籤?在女性主義出現後,論者又以何種觀點看待性交易?而性產業所帶來的外部成本又該如何解決?筆者將一一爬梳上述三個命題。

一、污名化

若以父權體制的角度觀察,女人許多權利皆被認為歸屬於男人,女人的性自主權是被架空的。一個女人需要忠貞的服從於單一個男人,而女性性工作者,藉由服務不同的男性以換取金錢,在男性的眼中,該女性就失去高潔的貞操,從污名現象來解讀,女人的身份與普遍的性污名的確有很深的關連。有一 方看似在說,妓女污名在於其作為一個「女人」;另一方則似乎是,妓女污名在於其作為一個「不合格的女人」。

不論何者,都是假定了女人有其「原貌」,而此種原貌的出處來自於父權體制文化下的觀點。女性的身份定義了性慾的出場,女性只有服從父權管教成為良家婦女才能免於性污名。原有的性壓抑、性保守思想總是在將女人的身體問題化(性化),依異性戀男性的角度來檢視女性怎樣才合規範、底線又在何處。以此為基礎,女性遭受更多方面地被性(物)化,進而被禁忌化與被禁錮。

另一方面,是將焦點放在社會大眾對於這個行業的觀感,至於內容和型態則極為複雜——基於性道德的不容忍、不承認、批判排斥。等同是將不同於主流文化的性加以排斥,或稱為污染源。這種方式不同於第一種論述反對徵用妓女身體的意涵,而是重點提及性工作的存在如何擾亂社會環境,因此討人厭。故,這種論述中污名化的對象所承受的污名影響直接取決於其擾動文化秩序的深淺。

性產業的污名化使從業者不像其他同樣受到剝削的勞動者一樣可以轉化跑道,過去的經歷成為從業者的枷鎖,並且與經濟剝削共同加重了性工作者的污名處境。真正導致污名的並非任何具體行為,而是為了保存既有社會秩序所衍生出的禁忌與構成壓迫的價值觀。

擺脫污名化所代表的不只是看性工作者能不能有驕傲的權利,而是要能夠有讓性工作者驕傲的資源和能力,避免經濟與社會地位上被剝削才使得性工作者免於陷入困境。也就是如何能在物質上、社會中保障性工作者的商議能力,抵抗具體的貶抑與污名行為。

二、女性主義

女性主義對性產業的討論核心在於性產業是否會造成、延伸或強化性別不平等的現象,以下分別介紹基進、自由、社會女性主義對性產業之的看法。

基進女性主義(Radical Feminism)認為女性受到不平等待遇的主要壓迫來源是父權社會中透過「性」宰制而成,男性透過每次性交的過程宰制女性,使得性成為一種階級化的工具,並將此壓迫滲入性別的概念中,並影響社會上各層面的意識型態,故認為女性受到父權壓迫的媒介就是身體,無論是要求女性被宰制或不得被他人宰制,並藉由性、生育、外貌、衣著與情色產業等,達到完全控制女性的目的。

相反的自由女性主義者(Liberal Feminism)認為性產業跟一般正常的商業行為並無不同,自由女性主義者認為導致女性受到歧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性別的差別待遇,唯有當所有人都能夠不分性別,都受到一樣的對待時,才能解決性別不平等的問題。性產業只是單純女性選擇的一個工作罷了,不違反女性性自主,所以是可以被容許的,這僅是以一種有償契約的方式,使消費者的慾望獲得快速、簡單的滿足1。

社會女性主義者(Socialist Feminism)透過三階段的主軸論證:1、貧窮造成娼妓制度;2、女人通常比男人更貧窮;3、政府透過不作為而默示支持這樣的社會現況;認為娼妓是迫於經濟壓力而別無選擇地從娼,「娼妓是依靠一般女性無償給予男性的服務賺錢」,「若沒有貧窮,就不會有娼妓」。為了避免已處於經濟弱勢的娼妓受到更嚴重的壓迫,政府不應懲罰性工作者,甚至應給予社會福利與法律服務的保障;應嚴懲的是剝削性工作者的仲介以及意圖得利的第三人。而主要剝削者即是不作為的政府與作為的仲介。

筆者認為女性主義既然發源於一個女性權利極為弱勢的年代,自然更沒有理由以女性的身分歧視女性這個族群中最為弱勢的一群,這樣不僅造成族群自身的分裂,更違背性別平等的初衷,因此性產業不應該遭到禁絕,而是應討論如何管制。

三、他國性產業規範模式

(一)瑞典模式——罰嫖不罰娼

而當今採行罰嫖不罰娼的主要是北歐國家,其中以瑞典最具有標誌性,該政策的基本邏輯乃是認為任何形式的性交易皆是對女性的剝削,女性在此被視為被害者,因此性工作並不能夠被視為一個正常的工作,理所當然的不具有工作權。而政府透過立法禁止從需求面減少數量,進而減少整個性產業市場的大小。

而性工作者的處境真的有變得更好嗎?從政府所發布的報告來看,斯德哥爾摩性工作者在政策施行後確實減少了2,然而民間團體和學者多認為性交易從檯面上轉為地下化,嫖客因為害怕受到懲罰轉而尋找更為隱密的性工作者,自1999年開始性工作者的人數不減反增,更甚者人口販運的問題不但沒有解決,規模似乎反而增大3。

除此之外,原先性工作者面對白嫖、要求額外服務、不帶套等剝削反而無法尋求法律的保護,否則無異於砸破自身的飯碗,更甚者,若消費者看到在性交易場所中有人口販運或其他違法情事,則將會害怕罰則而不敢通報。而收受性工作者的收入將會被視為皮條客而被處罰4,性工作者建立親密關係將變得更加困難。該政策諸多的負面效果無疑將本就身處於社會邊緣處的弱勢推向更為邊緣處。

(二)荷蘭、德國模式——特定區域管制

而專區主要採行的國家有德國和荷蘭等,通常推行性專區是基於性產業可能帶有外部成本,因此侷限於特定區域對於政府來說會更好管控。

然而從實際的運作上來看將性產業侷限於特定區域卻會帶來其他問題,大型性交易場所以及色情中心林立,容忍區內競爭激烈,可以壟斷土地乃是大型財團,在土地密集且稀缺的狀況下,租金十分昂貴,無法負擔金額的性工作者只能被趕往郊區,而被驅趕的性工作者到了偏僻的郊區後為了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只能支付高額的保護費給皮條客5。

而專區的設立容易受到居民主觀情感的影響,如德國容許性產業的地區多為廢棄、黑暗的舊工業區,治安不佳,難以保障性工作者的人身安全6,而在荷蘭鹿特丹也以極為嚴格的法規使得該地區的性產業變得近乎違法,可見專區設立似乎也未必能夠保障性工作者的權益以及公共利益。

四、解方——審議式民主

我國立法例已明確採性專區的管制模式,然而因為政府互踢皮球,民眾反對等因素,遲遲未能設立性專區,而居民反對的原因主要是性產業的外部成本所引發的鄰避效應,而筆者以為,可以透過透過審議式民主達到外部成本以及居民反彈的最小化。

然而,要達成上述目的,必然得先回答三個命題:審議式民主是甚麼?為甚麼可以達成標的效益?如何做?以下筆者將分段論述之:

(一)審議式民主是甚麼?

簡單來說,審議式民主就是在決策過程中,盡力納入參與公民的聲音,透過理性論辯的方式,輔以專家學者們所提供的意見,讓人民自己去決定自己的政策,同時看重「討論」而非投票,嘗試以共識決取代多數決,一來透過此法深化民主體制,讓這個觀念深入到人民的生活中,二來則是讓政策較以前有更多民主正當性,使當地居民較不會反抗政策,畢竟這是他們自己決定出來的。

(二)標的效益之如何達成

就以筆者今天討論的性專區作為例子,正如前面所述,性專區通常會受到當地民眾反對,進而使得地方政府不敢也不願設置性專區,供其執業,導致鄰避效應7。

因此要讓民眾接受性專區的方法,就是要減損民眾的鄰避情節,而「風險認知」的概念就顯得尤為重要,也就是民眾認為這種設施的建立會對自己的生活造成多大的潛在危害,根據研究,當民眾對政策本身缺少認知,又抑或是發生問題之機率未知時,民眾對風險的認知會被放大許多,因此產生許多政策補 償措施不易說服民眾的效果8,因此讓民眾了解議題,及其真正帶來之風險,正是我們可以著手之處。

而透過審議式民主,加上專家學者的輔助,一方面其能夠在審議的場域了解問題,另一方面透過自己不斷的與他人討論,自然而然也會使得自己對議題更加熟悉,以少錯誤的風險認知。

而在後續補償或管制機制的審議上,由於是當地民眾自行討論出來的,而非上級機關討論後,單向的佈達與實施,因此民眾的認同度自然也會更高。

綜上所述,因為審議式民主的特性,因此能夠使風險更具體且完整的被群眾所認知,並且透過自己親自討論政策,討論出的結果更能可以貼近當地的需求,因此審議式民主的確可以使得性專區的討論在實際上更為可行,因而完成此語境下的標的效益。

(三)如何從事審議式民主討論性專區

回答這個問題,就需要提到一個名詞,「風險溝通策略」,也就是當具體的危害和民眾的感知產生落差時,政府或者說會議之主導者應利用哪種方式來達成我們的目標——性專區之設立。

根據研究,主要有三種風險溝通策略,分別為關係建立、同理心和授權與承諾9,為首是為了讓實體風險大於人民鄰避情節時,透過提供簡要資訊,能夠使民眾認知到真正的危害,但又不會過於牴觸性專區,第二則是,實體風險低於人民鄰避情節時,透過對民眾的觀點提出解釋與回應、以改善此種負面意象,確保政策成功,第三最後則為,當兩者皆高之時,告知其解決或處遇之方法,以度過危險。

筆者深望透過此種溝通策略,以降低人民對於性專區之排斥程度,並最終使性專區成功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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