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不可以色色:疫情下的性產業困境與政策難題

文:王柏元、蕭舜心、施宥愷、王之富、廖韋晴、卓鄀葳、郭姵廷、賴禹融(筆者為台大、政大、北大、台藝大學生,FB、IG「為什麼不可以色色」)

在今(2021)年萬華茶室事件中,性產業議題被搬上檯面議論,性產業更被社會大眾視為防疫破口。本篇投書將探究性產業,並深入了解受疫情衝擊的性產業該如何處置。以性產業的污名化和女性主義的角度切入,倡導性產業的專業性以及性自主性,解釋性產業的政策及法規,透過賦予性工作從業人員應得的工作權,以保證與健全人格形成。從釋字666以後立法者將法律修正為娼嫖皆罰到地方政府自主設立專區,探討性產業目前所受困境與政策問題。並參考國內外政策修正,統整出我方可行政策。

一、疫情下性產業之觀察

不知道各位讀者是否有看到在疫情期間,許多警察在旅館抓到偷偷進行性交易的性工作者,並對其開罰的新聞?許多人看見此類新聞,心理第一浮現的想法可能是:「啊,是多缺錢?真是防疫破口」。

但不知道各位有沒有思考過,為什麼這些性工作者們,在疫情下警察嚴加查緝的情況下,冒著風險進行性工作?舉凡不戴口罩攬客,或是進行性交易此種容易交互傳染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冠肺炎、武漢肺炎)的行為。

答案是,生存。性交易是這些人們的生財之道,雖說被查緝到也可能被罰鍰大筆金額,但那終歸是風險,他們賭的是不被抓的機率,多少賺一些錢維持生活。因此在乖乖遵守防疫指引與冒險進行性交易賺錢之間,許多性工作者只能選擇後者。

這時可能有人想要反駁,他們可以去申請政府給予的紓困啊!我們需要思考一個問題,性工作者是否有資格能夠領取紓困金或紓困貸款?以政策面而言,性工作者幾乎沒有可以領取紓困金資格(排除特別情形如單親等),因為性工作在目前仍是違法的工作,自然不屬於勞工之範疇,因此無法領取一般勞工所能領取的補助。其他相關紓困政策,如自營店面以餐酒館包裝性工作,或許可以取得紓困金,但可能會有老闆扣留紓困金,低層性工作者領無補助之狀況, 這也是為什麼他們需要冒險私自接客。至於紓困貸款會檢視申請人之的信用,若無信用也無貸款之資格,因此也並非是絕對的保障。

以法律面而言,社維法的規定是性專區內的性工作合法,然而社維法對於性專區的設置又有重重限制,舉例而言,萬華茶店是公開的秘密,若性專區的設置可能會有鄰避效應,那萬華那邊能否直接性專區合法化?根據現有的法規,答案是很難。社維法§91-1第二項第三款,性專區之設置應與寺廟保持相當距離,單從字面上實在難以了解所謂「適當距離」是多遠,這部分屬於地方政府的權限,因此也會因地制宜而產生不同的適當距離。

在人民對性產業有諸多的歧視下,很難讓人信服政府所制定的「適當距離」,是否是地方政府先射箭後畫靶。平心而論,針對上述系爭法規,實在不知道規範手段與立法目的之實質關聯性。目的若為維護善良風俗,那現在萬華茶店的實際存在是否亦破壞了人民心中的善良風俗呢?善良風俗本身就很難界定,以模糊的法律概念作為立法目的,且甚至限制到人民的工作權,應該被好好檢討。

依照現行法,性工作在性專區外並非合法工作,台灣目前並無任何性專區,因此在台灣,現有性工作實質上是違法的。然而性工作實際從業人口並不少,處與高危險的的工作環境下,他們想要組工會去維護自身的勞工權益(詳見性產業勞動推動協會)1。但組成工會的前提是正在工作,但正在進行中的性交易就已經違法了,難以組成工會。無論是從前或者現在,這些性工作者多屬都是屬於弱勢的工作者,無人在乎他們的權益,但問題仍舊存在。

舉例而言,根據訪談資料,許多年輕的女性性工作者對於性病的認知並不清楚 2,這才是造成性病互相傳染的原因。若有工會能夠介入對這些性工作者進行衛生教育,以及對其進行健康檢查,性工作帶來的實際上負面結果都能夠被改善。試想,若性工作合法化,能有一個工會,是否也可以協助政府推動防疫之政策與觀念,讓他們也得到的補助呢?筆者認為答案是肯定的。

二、台灣人民對性產業的看法

人民的看法是可以透過訪問的當下環境、訪問方式去誘導民眾的答案,又受訪民眾的單一答案的代表性不足。故本章多以多樣問卷調查的結果進行分析。

首先,以萬華區的調查進行結果分析3,空間上僅以台北市萬華區為研究範圍,在時間上則是在台北市廢除公娼之後。值得注意的是,有 75.6%的受訪者是因為「生活不得已自願」而從事娼妓工作。若有更好的工作機會,她們也會選擇其他謀生方式。

這其實不僅限於萬華區域,台灣性產業的現況就是她們沒有管道受更良好的職業訓練來提升自己的競爭能力,以至於為了生存只能繼續從事性工作。面對生存不易的她們還要承受社會輿論的壓力,這樣的不正義,是時候停止了。

內政部在釋字666號解釋出爐後,確定了罰娼不罰嫖的法案失效,可見立法機關希望能改善性工作者的處境。在此立法態度下,政府對全台灣人民隨機抽樣1217人進行統計4,問卷內容含蓋民眾對性工作、性專區的看法。其中,過半數的人民認為政府不需全面禁止性交易,七成的民眾支持設立性專區,並且性產業需要有條件地開放,例如:性工作者需辦理登記使政府可以有效管理、政府要求性工作者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從此次政府調查中,我們可以看出大多數台灣民眾並不會排斥性產業的存在,也認為應該要設立特定專區讓性工作者得以合法工作,在日後的立法修正後,性工作者在性專區內從事性交易是合法的。然而,雖然法規範已經使得性工作合法化了,但是卻沒有任何縣市願意開第一槍,成為第一個設性專區的地方政府。他們的考量最主要還是擔心性專區會衍生的種種問題以及民意的反

彈。

最接近設立成功的一次是在彰化縣議會第19屆第三次定期會中,議員提案建請縣政府擬定性專區自治條例,而議會最後決議通過,送縣府研究辦理後,卻無下文。透過彰化縣政府線上民意信箱服務平台,詢問目前辦理的進度,得到的回應則是因為考量彰化縣民風純樸保守、尚無有投資方表達類此投資意願,其需求性及必要性仍有待觀察,故目前並不會有推動的打算。

另外,雲林縣政府則認為不宜設置,表示由於性專區沒有完整的配套措施,希望中央先成立示範區。基隆市政府主動行文內政部,並委外進行性專區可行性評估,引發民眾強力反彈,最終市議會提案要求市政府終止設置性專區。

從上述的案例可以觀察到,不論政府對性專區設立與否是主動亦或被動地開展,大多在基層的決策過程中就受到阻礙,又或者是因為民意而退卻,無法進一步的推動。

即使社維法已經修法多年,仍不見性工作能離開社會陰暗角落的一日,遑論性產業一詞能撇開社會汙名的枷鎖。性工作者的工作權保障問題、性別實質平等、性道德的苛刻等等都是加劇本就慘澹的性工作者生存處境,使她們更無可能受社會所接納,一輩子承受大眾排斥的目光,這樣的不正義,是時候停止了。

三、現行性產業政策之問題

現行法下,中央只制定性專區的概要規定(社維法§91-1),至於要不要設性專區、如何設性專區、將性專區設於何處,都是地方政府的事務,而臺灣雖有性專區的規範但沒有一地設有性專區。

(一)現行法規範與背景環境

我國對性交易的處罰,分為三方面,性服務提供者、性交易中支付對價者與媒介性交易的第三者。

首先,我國對性工作者的管制,僅處罰性專區外的性交易和拉客行為,由此可知只要雙方皆成年,並不侵害刑法保護的法益。(社維法§§80、91-1)。第二,我國對性交易關係中支付對價者的管制,舊法時代我國對性交易關係中支付對價者採不處罰的立場,爾後因應釋字第666號,修正改採娼嫖皆罰(社維法§80)。

最後,我國對媒介性交易之第三者的管制手段,除既有的罰鍰、行政拘留外,上升到以刑事手段制裁(刑法§231);社維法中,亦有對媒介性交易者的處罰(社維法§81)。與對性工作者和嫖客的限制比起來,對媒介性交易者的限制更多,雖雙方皆為自願,媒合性交易的行為亦受刑法的處罰。

(二)工作權

限制人民權利的思考脈絡是,肯認該權利受到憲法的保障,但有其他公益上考量,在目的正當下,以合乎比例的手段限制。本號解釋的論證主軸在平等權,沒有比例原則,在在顯示大法官們內心想的,就是性交易無論如何都可以禁止5。處罰性交易的立法目的是維護善良風俗和國民健康,以之作為處罰性交易的立法目的,是否妥適,則有疑問。

風俗指某個地區文化長期形成的禮節、習慣以及禁忌的總和,即某地區的人們習以為常的從事某些行為,風俗會隨著地域改變、時間遞嬗有所變化。以善良風俗為由處罰性交易並不合適。誠如前述,善良風俗屬高度不確定的概念,無法透過正面表列或反面排除定義。

禁止性交易的立法經過數十年,臺灣的風俗是否沒有變化,不無疑問。二次大戰時的德國,政府對猶太人的迫害,被民眾廣為認可;19世紀的美國,將各種設施分為白人和有色人種使用的「separate but equal」的判例,廣被認可;日治時期的臺灣,自由戀愛被視為與召妓無異。從以上例子,可以發現在某個地區、某個時代被認可的善良風俗,在現代都極為荒謬。

縱使退步言之,肯認不以金錢為對價的性行為是善良風俗,但違反善良風俗未必能導出可以處罰或禁止,貪小便宜、不敦親睦鄰,可能都違反善良風俗,但都不會是法律處罰的對象。所以用善良風俗禁止性交易,需要再往下論證,性交易行為與其他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的區別,為什麼值得用法律處罰。

以國民健康作為禁止性交易的理由,非毫無依據,與其說是保護「性」的純粹性,不容以金錢交易,不如說是處罰濫交,因為真正對國民健康有危害的,是性交易背後,獲取性濫交變得容易,造成性病蔓延,危害國民健康。

要貫徹維護國民健康的意旨,將性交易合法化,納入政府管控才是正途,因為「從實務運作觀察,全面禁止性交易行為,將使性交易行為成為地下非法活動,而難以控制。因此,若立法規範目的在於維護國民健康,應有效納入法律規範,而非排除於法規範之外。禁止性交易行為,可能將導致更大之危害國民健康行為,⋯⋯。」7從近期疫情的發展更可證明不是危言聳聽。

性交易可謂淵遠流長,近代有供軍人遊憩的軍中樂園,時至今日,臺灣仍有合法營業的公娼,可見性交易並不是理所當然被排除在憲法的保障外,不然各縣市不可能制定娼妓條例,為危害善良風俗和國民健康的行為背書。國家對基本權的保護應放寬,判斷性工作是否受到工作權保障,無須沾染太多道德色彩,可以肯認性交易納入憲法初步的保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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