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失效車上路 罰款外須追繳稅費

監理條例規定,車輛已辦理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及吊銷牌照異動登記,經查獲違規使用道路者,除依法處罰外,車輛所有人並應以自用車費額補繳自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使用日)日止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高雄市區監理所提醒,如果自己的車輛牌照已經報停、報廢、繳銷、註銷或吊銷者,切勿再行駛上路,以免除了違規受罰外,尚須追繳相關稅費。

牌照繳銷、註銷或吊銷之車輛,如需再使用應重新申領牌照;另報停車輛應辦理復駛後,始能使用道路,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