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錯配偶不得訴離 憲法法庭大辯論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提釋憲聲請,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婚姻有破綻的夫妻只有可歸責原因較少的一方才能請求裁判離婚,讓婚姻變成只有「懲罰」目的,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憲法法庭併另2案15日開庭辯論後,將在3個月內指定期日宣判。這是刑法通姦罪被憲法法庭判決違憲後,再次挑戰婚姻制度的釋憲案。

朱政坤曾在判決中寫給8歲小孩「父母離婚不是你的錯」,感動許多人。他另審理3件離婚官司,認為民法規定有錯及可歸責的配偶不能打官司要求離婚,有違憲之虞,裁定停止審理後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昨日上午開庭辯論,朱政坤當庭質疑《同婚施行法》規定,只要難以維持同性婚姻的重大事由就可請求裁判離婚,但民法規定,卻是限制異性婚姻要可歸責較少的一方才能打官司訴請離婚,這是以性傾向做為分類標準,對相同事務而為差別待遇所以違憲。

朱政坤認為,無論配偶犯下了怎樣的過錯,以「跟不想繼續維持婚姻的配偶綁在一起」作為懲罰,對其人格發展跟人性尊嚴的維護而言,都應該不能算是最小侵害,而是違憲;聲請釋憲並非代表認同這些有錯配偶的行為,只是憲法也該保障怨偶,好好分手、不再痛苦。

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由政務次長陳明堂代表主張,大法官釋字791號對通姦罪違憲的解釋,所提及的婚姻自由範圍是對於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及兩願離婚,未明列「裁判離婚」,故民法規定沒有違反比例及平等原則是合憲。

大法官諮詢意見的4位專家中,除了林秀雄教授認為,為避免恣意離婚,限制有責之一方配偶的離婚請求權,有其必要性、合憲外,另3名專家學者戴瑀如、李立如都主張違憲;呂麗慧則認為應重新檢視相關規定。

這起釋憲案也觸發了大法官詹森林及黃虹霞「感性」提問,詹質疑做壞事的人可以提離婚訴訟嗎,人民的感受呢?黃則說,要想想無責的一方被背叛,還要遭裁判離婚會不會委屈?聲請人及法務部也一一做出補充說明,重申自己立場及主張。

言詞辯論歷時3小時,庭末審判長許宗力大法官宣示,辯論終結後3個月內宣示判決,必要時可延長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