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棒隊」正夯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保持冷靜,別讓行車糾紛變成刑事案件

【民眾網綜合報導】

日前台中發生男大生切換車道不慎與超跑擦撞,遭超跑車主及其友人毆打成傷;內政部長徐國勇日前也表示往後臨檢將註記車上放有球棒的前科人士,引起輿論譁然。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監事、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王碩志便投書網路媒體ETtoday新聞雲,勸戒用路人務必保持理性與平靜,莫讓衝動壓過理智。以下為其投書內容:

大雄駕車搭載3名朋友,欲前往餐廳吃飯,途中大雄遭受不認識的小寶所駕車輛鳴按喇叭而心生不滿,遂加速駛至小寶前方故意煞車,並橫停於路中,強逼小寶停車。之後,大雄跟友人持棒球棍下車,砸毀小寶車輛玻璃,並將小寶拖下車毆打,小寶頭部遭球棒重擊,當場昏迷。嗣經警到場逮捕行兇的大雄等人,並將小寶緊急送醫。動手打人的大雄等人有何刑責?

最近在社會新聞版面常見行車糾紛後,因衝動未能適時控制情緒,肇生憾事,甚至演變為刑事案件。像上述案例中,大雄僅因行車被鳴喇叭,竟攔停小寶車輛,與友人持球棒砸車、毆打小寶,大雄等人可能觸犯下列罪責:

大雄在正常行駛狀況下,無任何突發狀況,卻突然緊急煞停,並橫停路中,逼使後方小寶不得不跟著停車,無異是對小寶直行的權力造成干擾與妨礙,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規定的「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要件,觸犯《刑法》強制罪(也就是俗稱的妨害自由罪),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另外,因大雄在車道上忽然將車急煞橫停,倘依當時路況會造成人、車往來的公共危險,則大雄會成立《刑法》第185條的公共危險罪,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

大雄跟友人下車持棍棒砸毀小寶車輛,不管是擋風玻璃破碎,抑或板金凹陷,都屬於毀損他人之物,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小寶,觸犯《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最高可處2年有期徒刑。

若為大雄跟友人持棍棒毆打小寶,致小寶昏迷送醫,最基本的刑責就是《刑法》第277條的傷害罪,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倘因此致小寶重傷或死亡,則刑度會提高到3年以上10年以下(重傷)、或7年以上至無期徒刑(死亡)。另外,在司法實務中,若大雄朝小寶頭部揮棒擊打,亦有可能認為大雄有殺人的故意而成立殺人罪,其刑責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倘本件只有大雄的3名朋友動手砸車毆人,大雄只在旁助陣、喊打,並未下手實施毀損及傷害行為,則大雄是否可脫免前開刑責?這答案恐怕是「不行」!

首先,《刑法》第28條以下有對共犯、教唆犯、幫助犯等做出規範。大雄只要跟動手的友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又或是有教唆、幫助之行為,都有可能成立前開罪名的共犯、教唆犯或幫助犯。再者,《刑法》第150條妨害秩序罪有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大雄與友人共4人,在人車往來車道上聚集,且對小寶施暴力行為,就算大雄僅在場助勢,仍有刑責。而且依照同條規定,攜帶兇器或致生交通危險的話,可以加重二分之一的刑度。大雄所持的球棒即屬法條中之兇器,依法得加重刑責。

行車於路上,大家都希望能高高興興出門、平平安安回家,因此互相禮讓,且遵守交通規則絕對是實踐平安歸願望的不二方式。縱然不慎發生行車糾紛,也務必要保持理性與平靜,莫讓衝動壓過理智,就像大雄一樣,不只害了小寶,更讓自己背負刑責,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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