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因坑洞摔車受傷提國賠 竹崎公所需賠25萬餘元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3日電)尤姓男子110年3月間騎機車經嘉義縣頂石棹遊客服務站前道路,因坑洞摔車受傷,他認為竹崎鄉公所管理有缺失提國賠,因尤男有超速,嘉義地院判公所需賠25萬餘元。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發布的民事判決指出,尤男於110年3月13日騎機車行經頂石棹遊客服務站前方道路,因無設置圍籬、安全護欄或路障,尤男因壓輾坑洞人車倒地,造成右側鎖骨骨折、右側第四到第八根肋骨骨折合併氣血胸等傷害。

尤男認為道路管理機關未將道路凹凸不平的坑洞填平修補,也未設置路障、燈光標誌或圍籬警告用路人,管理機關在公共設施管理上明顯欠缺,而與所受的傷害間有因果關係。

尤男便向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嘉義縣政府及竹崎鄉公所提出國賠,分別就醫療費用、機車修理費、無法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方面提出求償,計新台幣134萬餘元。

嘉義地方法院認為發生道路的主管機關為竹崎鄉公所,公所管理有欠缺而造成尤男受傷,因此,竹崎鄉公所應負賠償責任。

嘉義地方法院指出,尤男行經頂石棹遊客服務站前方道路,路段的行車速度時速不得逾30公里,但尤男當時的車速為41公里,為超速行駛,應負6成的過失責任,竹崎鄉公所則為4成。

嘉義地方法院表示,尤男目前仍在科技公司擔任工程師,精神慰撫金以30萬元較為適當,因此,以尤男應負6成的過失責任計算,竹崎鄉公所需賠償尤男25萬餘元。(編輯:謝雅竹)112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