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酒駕不准易科罰金 嘉院認為檢方程序瑕疵撤銷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6日電)蔡姓男子去年因酒駕判3個月徒刑,嘉義檢方執行傳票令註明不准易科罰金、准社會勞動,但蔡男有嚴重疾病無法勞動,提聲明異議,嘉義地院認為檢方程序有瑕疵,撤銷執行處分。

嘉義地方法院發布判決書指出,61歲蔡男去年9月間酒後騎機車自摔受傷,警送醫治療,蔡男酒測值達0.82毫克,經警方移送,檢方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嘉義地院於去年12月下旬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嘉義地方法院發布刑事裁定書指出,蔡男日前收到嘉義地檢署的執行傳票命令,註明僅准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並通知蔡男應於3月23日報到執行。蔡男因有腦中風、肝炎等嚴重疾病,目前養病中,如以社會勞動方式,恐有生命危險之虞,因此,向嘉義地院提出執行的聲明異議。

嘉義地方法院調查,檢方通知蔡男到案執行前,由承辦書記官先行勾選「擬不准予易科罰金、不准易服社會勞動」,事由並勾選「不入監服刑,難收矯正成效;一年內查獲2次酒駕犯罪」,再由檢察官於審查意見勾選「如所擬意見」。

後來經嘉義地檢署檢察長批註「蔡男於去年2月間因酒駕緩起訴處分,又於去年9月間再犯酒駕,認為易科罰金處分,難收矯正效果,因此,這件不准易科罰金,但准予易服社會勞動」。

刑事裁定書表示,嘉義地檢署通知蔡男應於今年3月23日報到執行。不過,在此之前,蔡男尚未提出易科罰金聲請,檢察官也未給予蔡男表示個人特殊事由機會,檢察官所執行的指揮程序,顯然剝奪蔡男對於是否易科罰金陳述意見機會,與正當法律程序未盡相符,有明顯瑕疵。

嘉義地方法院認為,撤銷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不准蔡男易科罰金的執行指揮處分,應讓蔡男陳述意見機會,並審酌特殊事由及相關情事後,再進行適法的處分。(編輯:卞金峰)112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