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錢救古蹟 文資法做啥?

中國時報【管婺媛╱特稿】 基隆港碼頭倉庫保存爭議,吵了近月,文化部長龍應台昨日終於出手,提供基隆市政府250萬元經費做為歷史性調查研究基金,希望研究結果能出現新事證,讓地方政府再召開一次審議委員會,看結果能否有轉圜,也讓兩座倉庫的命運須再拖延6個月。 龍應台這招「金錢換時間」的手法確實延長了在加護病房的搶救,但也凸顯台灣《文化資產保存法》徒存33年之久,卻從沒發揮太大規範性效果的荒謬。 根據新修訂的《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當地方政府不作為時,中央得代行介入,保護古蹟。 條文中所謂「不作為」,主管機關一般都將其解釋為「沒有召開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才算不作為,只要地方文化機關開過會了,就算有作為。 既然地方有召開審議委員會評估,文化部現又為何撥250萬元要地方重做歷史性研究調查?文化部的理由是地方政府「做的不夠」,諸如整體規畫、活化再利用等項目都沒完成,就草草結案。 建築都已發包要拆除,文化部現才指出地方政府「做的不夠」,身為最高主管機關,早該介入調查,面對輿論,文化部卻選擇掏腰包幫地方補了漏洞,讓事情再往後拖延6個月。 再者,要重做調查、補破網,依《文資法》規定屬地方權責,經費理應由地方政府負擔,怎麼會由文化部出錢、全民買單,讓基隆市政府完成「應盡卻未盡的責任」? 用金錢換時間,不該是文化最高主管機關解決問題的手段;如果文化部要搶救古蹟,只剩發錢一途,《文資法》又何必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