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監護處分制度恐危公安

監察院關切現行監護處分制度不利復歸社會,力促行政院偕同司法院注意改進。監察院指出,近年來發生數起重大刑事案件造成社會震撼,凸顯行政院及司法院對於精神障礙者的監護處分機制的執行未盡周延妥適,影響受監護處分人復歸社會的機會。監察院通過王幼玲委員及高涌誠委員提案,促請行政院偕同司法院並督同所屬注意檢討改進。

刑法第十九條、第八十七條規定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可以不罰或減刑者,如有再犯或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可令入相當場所,施以監護。監察院為瞭解監護處分執行現況,近期履勘二個矯正機關及十所醫療院所,訪談廿六位監護處分人。

王幼玲、高涌誠監委調查報告指出,每年約有二百人被法院裁定監護處分,而根據刑法第十九條,在判決定讞前,不能執行監護處分,使執行監護處分時點出現空窗期,不利於急性期收容人之醫療,如果各審級法院判決無罪,常會被當庭釋放,或者假釋期滿之後才進行監護處分,亦恐引發危害公共安全之社會焦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