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新聞稿可能造成外界誤解的內容南投縣政府回應

南投縣府出示教部及學前教育署育署函文規定。(南投縣府提供)
南投縣府出示教部及學前教育署育署函文規定。(南投縣府提供)

南投縣府出示教部及學前教育署育署函文規定。(南投縣府提供)

南投縣大鞍國小校長劉育成涉性侵性騷多名女學生案,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監察院新聞稿指出,南投縣政府校園性別事件監督機制嚴重失靈,糾正南投縣政府。對於內容可能造成外界誤解,南投縣政府做出回應。

監察院二十一日新聞稿指出,南投縣大鞍國小校長劉育成任教長達三十四年期間,涉性侵性騷多名女學生,當年受害者勇敢出面舉發,經監察委員調查揭發多名資深教育人員知悉卻未依法通報處理,導致一再錯失處理時機造成多人受害,南投縣政府校園性別事件監督機制嚴重失靈。

另南投縣政府未依權責要求劉育成停職接受調查,衍生干擾調查、意圖掩蓋事實及透過民代施壓等情事,處置顯有違失。監察院糾正南投縣政府,並促請行政院會同教育部、法務部、衛福部針對校園性別事件,通盤檢討教育人員勾結權力人士、師師相護的包庇文化等結構性問題,並速謀研議受害者平反及賠償機制。

有關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監察院新聞稿可能造成外界誤解的內容,南投縣政府回應如下;

1.去年六月五日網路爆料傳出後,南投縣政府立即啟動校安通報,並以電子信箱主動聯絡貼文之當事者,當事者也具體陳述相關事証資料,縣府迅即於六月八日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原要予該校長停職處份,但依教育部函示『停止職務似已逾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例示規定之範圍。爰本案建請非以暫時停止其職務方式辦理,方符合法律保留及文義與體系解釋例示規定之範圍』(如附件公文)而未果。但仍考量必要令其暫時離開校園現場,以維護校園安全及保障學生之受教權,所以透過性平會開會討論,決議命其「請假、配合調查、離開校園現場且不得接觸疑似被害人」。

2.去年八月十六日新修訂性平法第35、46條,就校長涉性平案終於有停職之法源依據。九月五日縣府再召開性平會議予以劉姓校長停職之決議,進而在去年十二月七日再經過性平會的決議「該名校長永遠不錄用」。監察院則於九月七日通過糾舉劉校長案,同時並請教育部停職該已被縣府停職的校長。

南投縣政府府完全依照法令積極辦理此案,並無「監督機制嚴重失靈,未依權責要求劉姓校長停職接受調查,衍生干擾調查、意圖掩蓋事實」的情形。

3.至於所謂的有民意代表施壓一節,南投縣政府身為地方行政機關,上級或有權機關關心的案子,縣府都表示尊重,但不論有沒有民意代表來關心,該校長依法停職以後,縣府從頭到尾沒有改變任何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