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如果尼采還活著,也會被蘇貞昌送辦?

針對郭彥均貼文,蘇貞昌指「最近有一些內容相近的不實謠言」。(中央社,資料照)
針對郭彥均貼文,蘇貞昌指「最近有一些內容相近的不實謠言」。(中央社,資料照)

郭彥均於網路社群貼文,並附上「看到這(麼)多孩子就這樣走」對話截圖,不但遭到網民出征,行政院長蘇貞昌更將之斥為「不實謠言」、「認知作戰」,強調政府會究責、查辦。此事發酵了幾天,不僅在野黨聲援郭彥均,甚至也有綠營聲音質疑蔡政府和民進黨;質言之,近年來蔡政府和民進黨動輒高舉法律,甚至濫用國家機器,儼然已成為危及人民言論自由的民主怪獸!

西方民主發展歷程中,積極爭取、保障言論自由曾留下「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如果你相信言論自由,你也必相信你不喜歡的意見的言論自由」等金句。我國憲法第十一條也明文保障言論自由,而且「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才能對言論自由予以適當限制。

從郭彥均事件來看,爭議性最大的部分在於對話截圖中的「看到這(麼)多孩子就這樣走」;出征郭彥均貼文的留言,多集中在質問「哪家醫院走了很多小孩?」或抨擊郭「製造不必要的恐慌」。但問題在於,郭彥均的貼文到底損害了哪些人的刑事法益?造成了哪些人的恐慌?應該才是《刑法》、《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要去追究的問題。換言之,郭彥均若未「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恐怕就不能構成《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的要件!

再者,「多」不「多」係出於主觀感受,誰能認定主觀感受為對或為錯?例如,有些人犯兩次錯,就自認犯了「很多」錯;有些人犯了十次錯,卻不自認犯了「很多」錯。簡言之,豈能以自己主觀感受為「對」,即逕自認定他人之主觀感受為「錯」?再進一步而言,政府豈能自認本身主觀感受為「對」,即認定民眾之主觀感受為「錯」?甚至究責、查辦民眾之主觀感受?

而且別忘了,《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字第一四0九號委員提案第一五五一一號案由說明二指出,「現今言論自由的意識高漲,即使是謠言亦應受到言論自由之保護,更何況大多數事件難以求證,故難以判定是否為謠言還是真實的傳言」;此案提案、連署立委共十七人,全部都是民進黨立委。何以當時民進黨立委可包容謠言、甚至提案刪除罰則,如今蔡政府卻動輒指稱民眾散布謠言、揚言法辦?

再者,警方將郭彥均案調查方向指向內容農場和「短時間透過多個臉書粉絲專頁同時散布」。如果以同一標準來看,是不是也該調查群起出征郭彥均的網民是否也有組織力量的操作?別忘了,賴清德爭取民進黨總統提名時,飽受網軍攻擊之苦;網軍侮辱駐大阪辦事處的案件中,楊蕙如操作網軍帶領輿論風向;高嘉瑜被林秉樞施暴案,意外扯出綠營網軍大亂鬥。這些案例都可說明,綠營早就善於利用網路組織力量黨同伐異。

更別忘了,領國家薪水的行政院小編在立法院公然作哏圖修理在野黨,再轉給綠營民代和側翼粉專轉發,用的就是國家組織力量;今年三月新北市議員葉元之指稱,網民利用國發會IP留言攻擊在野黨,蘇貞昌雖以「政府沒有養網軍」一筆帶過,但行政院、甚至檢調單位是否也該查辦是否有綠營網軍濫用國家資源?

且再問一句,尼采說「國家所說的一切都是謊言」。如果尼采現在在台灣活著,他會不會被蘇貞昌揚言以「不實謠言」究責、查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