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租屋問題層出不窮 應立法保障雙方權益

不少民眾到外地工作時都會租房子,不過在退租後保持環境整潔、不惡意破壞,才能讓彼此能留下好印象、也是租屋族最基本的禮儀。近日屏東一位女房東上網抱怨一位女房客不僅房租、水電一直拖欠,到最後沒繳錢就直接退租離開,甚至還把房間搞得非常髒亂,房間凌亂的照片一PO上網,也引起許多人討論。

一名女房東近日在報廢公社貼文表示在屏東出租一間房子給一名女房客,女房客租了三個多月,直到退租前房租及水電一毛錢都沒繳,每次催討房租時都以其他理由搪塞過去,甚至還把整間套房用到又髒又臭,最後卻一聲不響地搬走。而女房客退租後留下的房間讓原PO更傻眼,退租前未告知且沒付錢就直接搬走,還留下一堆垃圾,環境髒亂不堪、衣物散落各處,桌上還殘留未吃完的食物,甚至還有菸蒂出現在泡麵碗裡,讓原PO看了直呼根本是「乞丐窩」,經通知對方後,女房客還未經房東同意便自作主張說要分期付款來償還。

台灣的房價所得比飆升,薪資卻沒有相對應的成長,使得許多年輕人已放棄買房而選擇租房。根據內政部資料,二○一九年全台租屋家庭達一百零二萬戶,未來預期將有更多的青年家庭進入租屋市場,但目前政府並沒有積極管理,只是被動地呼籲民眾守法,作為主管機關的內政部,應該要擔起責任主動調查台灣目前租屋現況。

為落實國家整體住宅政策,建立健全之租屋市場秩序,防止惡房東以不合理之契約條款坑殺租屋族,或租霸房客惡意破壞房屋所造成之租屋糾紛,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已審議通過內政部所研擬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俟內政部公告施行後,即可上路。

提醒承租人,若遇有租賃契約內容與「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未合部分,可請求出租人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相對於出租人,所提供之租賃契約內容應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倘租約內容與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之一規定處罰。

不論對承租者或出租人,都應為其權益訂定相關規定,以有效保障雙方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