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退場條例協商無結論 立院今表決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今將在立法院院會闖關,朝野昨針對私校退場前,是否應將全部財產捐贈政府、退場基金、公立學校等爭議條文進行協商。由於綠營多認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僅能由學校法人捐贈予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或歸屬地方政府,但藍委主張應比照《私立學校法》第74條處理,經協商後並無結論,預計今天送院會表決處理。

面對立院即將三讀通過的私校退場條例,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與高教工會日前發出聲明,主張條例應增列「將全部財產捐贈政府、退場基金、公立學校」作為解散方式,也就是「先捐贈,再解散」,以避免私校「假退場、真圖利」。

對此,政院及部分綠委提出立法版本,就明定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僅能由學校法人捐贈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或歸屬地方政府。

然而,就私校角度而言,多數私校董事會大多認為學校為私產,退場後不應全數充公,這也使得條例送交立院審議過程中,充滿各方角力。

國民黨立委林奕華認為,學校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歸屬應依《私校法》第74條為原則方式處理,也就是在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團體的前提下,得依董事會決議,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捐贈公立學校、其他私立學校等學校法人,或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的財團法人。 國民黨立委李德維提出版本主張,學校法人經解散董事會,由清算人清算學校法人財產後,賸餘財產捐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

儘管立法院長游錫堃昨召集朝野協商尋求共識,但針對最具爭議的學校財產如何分配,依舊未取得共識,今天將送院會表決處理。

關於私校退場後,財產歸屬如何處置,高教工會昨舉行記者會,呼籲開放退場學校可將校產捐贈政府。教育部技職回應,學校如未完成清算,直接以公帑承接資產與負債,存在著極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