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寄存於郵局,即發生送達效力,不可忽視

【記者林玉芬南投報導】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繳稅遲延常以未收到稅單為由提出異議,事實上,行政文書之送達,在無法送交本人,亦無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代為簽收的情況下,依規定得採用「寄存送達」的方式,即將行政文書寄存於郵局,並作成郵件送達通知書,通知郵件應收受人前往郵局領取,此時即已發生送達效力。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該局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送達,均優先寄送至車主於監理機關增設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倘無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始寄送戶籍地址,無論送達地為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或戶籍地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時,郵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得將繳款書寄存送達地之郵局,並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文書之日期而發生效力。

稅務局呼籲民眾,一旦發現門首或信箱留置有郵局的送達通知書,或接獲該局貼心寄發之領取寄存通知書(提醒通知使用牌照稅催繳(補發)繳款書已寄存送達),請立即依通知內容向寄存郵局領取寄存文書,以確保自身權益。若有其他使用牌照稅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