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處理萊豬9項行政命令 全准予備查 110年元旦起實施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24)日下午處理攸關進口含萊劑美豬、30月齡以上美牛等9項行政命令,經過表決結果,9項行政命令均准予備查,將於民國110年元旦起施行。

立法院會處理9項有關萊克多巴胺美豬進口行政命令,依序為動物用藥殘留標準、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散裝食品標示規定(2項)、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廢止案、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以及農防字第1011473960號公告。

在9項行政命令中,攸關萊豬進口與食用的關鍵條文,是農防字第1011473960號公告、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現行農防字第1011473960號公告明定,乙型受體素為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藥品,但不包含作為牛隻使用的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修正後的版本明定,乙型受體素為禁止國內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藥品;牛及豬於國外使用萊克多巴胺,不在規範之列。

在動物用藥殘留標準部分,現行僅明定牛肉的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為0.01ppm。立法院准予備查的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修正案,除了現行的牛肉萊劑殘值,也新增豬的萊劑殘留容許量,包含肌肉及脂(含皮)為0.01ppm、肝臟為0.04ppm、腎臟為0.04ppm、其他可供食用部位則為0.01ppm。

至於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兩項行政命令修改後,可進口30月齡以上美牛。

此外,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等行政命令通過後,如果是含有豬肉及豬可食部位的原料,須標示原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