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審判權爭議交終審法院判斷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姚志平攝)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姚志平攝)

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增訂《土地法》第219之1條、《法院組織法》修正等多項法案。《土地法》新增條文規定,未來各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公告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此舉有利土地所有權人或繼承人收回土地。《法院組織法》條文修正規範,未來法院審判權的歸屬爭議,交由終審法院解決,避免民眾權益受損。

原《土地法》第219條規定,私有土地經徵收後,如徵收補償費發完滿1年,仍未依徵收計畫使用,原土地所有權人可在滿1年的次日起,5年內申請收回土地。

昨日三讀通過的《土地法》第219之1條文,增訂各縣市機關應每年將被徵收土地,通知、公告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以利其收收回的權利。如果地政機關沒有依規定通知或公告,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可在徵收計畫使用期限屆滿次日起10天內,申請收回土地。此案也適用於施行時,收回土地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者。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修法後將有助於充分揭露土地徵收資訊,保障原土地所有權人及其繼承人主張收回土地權益。

國民黨立委林思銘在今年10月27日內政委員會曾指出,1990年2月後,土地徵收都是採《土地徵收條例》,內政部增訂《土地法》第219之1條,卻沒處理《土徵條例》,實在很奇怪。花敬群回應,會再盡快辦理。

立院昨修正完成《法院組織法》,是為了避免當事人因審判權歸屬判斷錯誤,而遭受法院駁回的不利益;經修法後,若法院認其對訴訟無審判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的管轄法院。

為使審判權歸屬的爭議盡早確定,當事人對法院的審判權有爭執,法院應就此部分先為裁定。而受移送法院若認為自己無審判權,則改由所屬審判權的終審法院,解決審判權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