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海巡執法可大膽用槍

去年7月,漢光38號演習「聯合截擊作戰」,海巡成功艦對敵目標實彈射擊鎮海火箭彈(見圖)。(本報資料照片)
去年7月,漢光38號演習「聯合截擊作戰」,海巡成功艦對敵目標實彈射擊鎮海火箭彈(見圖)。(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2日三讀通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海巡機關人員在生命遭受危害時,可用槍逕行射擊;海委會海巡署署長於合理判斷下,「於必要限度內可使用砲」。雖然海巡署認為新修正法案符合執法實際需要,但對於修正案授權海巡署長具有「用砲權」,台大法律系教授姜皇池質疑,海委會逾越總統職權。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已20年未修,海委會於3年前主張修訂該條例,主要是認為東沙、南沙情勢緊張,與台灣相距甚遠,若突然遭受不明砲擊,導致重大傷亡或通聯受阻等威脅,須有即時自衛反擊及對應防處的必要,因此主張提出修正草案。

海巡海軍有別 藍委促審慎拿捏

行政院3月30日通過修正草案、立法院4月20日完成初審,昨日完成三讀,進展快速。

修正法案重點包括第7條,將海巡機關人員可使用僅限「刀或槍」情形,修正為砲以外的器械均可。並增訂海巡人員執行職務,遇有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特定情形,不即時制止,將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與安全時,可使用槍逕行射擊。

在第8條明確指出,海委會海巡署署長於合理判斷下,「於必要限度內可使用砲」如遇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由現場最高指揮官判斷認定。

國民黨立委李德維表示,此次修法雖讓海巡人員有更多空間,但海巡與海軍有很大的差異性,海委會和海巡署在訂定子法時,尺度拿捏必須更審慎,不希望修法有偷渡條款,就像近期蔡政府擴增保二總隊,被外界質疑是「第二陸軍」、把警察軍人化。

指揮官擁用砲權 就怕擦槍走火

國民黨立委陳玉珍則表示,此次將用砲時機的權力授權給指揮官,而在金門地區,兩岸距離很近,如果有走私發生,恐會增加擦槍走火的可能,訂定相關準則時要講清楚。

「用砲權」的位階,引發台大法律系教授姜皇池質疑海委會逾越總統職權。他近日投書媒體指出,該條例的目的在於執法並非作戰,海巡人員本於法定權責獨立行使器械,必然需受司法審查與依法行政原則拘束,但修法卻將戰爭自衛權所涉及艦砲交戰規則問題一併規定,不僅用語不夠精確、易生疑義,更混淆執法與作戰體制,恐有待商榷,不宜將執法與作戰法制相混淆。

執法與作戰法制 不宜互相混淆

中華海巡協會內部人士則說,此次修法增訂、明確用砲的認定權責長官為海巡署長,海巡艦艇若被陸方違法漁船衝撞,是否用砲制止,或急詢署長?

修正案中也包含,海巡機關人員如遇對方抗拒或脫逃時,有必要使用砲以外之器械。

該人士表示,這反而不該隨便用槍的時機,應該要很慎重,請示上級長官。他批評,這部法律修得很奇怪,謹慎的地方不夠謹慎,不該謹慎的地方謹慎,根本就是邏輯顛倒。

海委會海域安全處說,修法後,在船員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無法通聯下,或面對海盜或殺人事件,我方執行用刀或槍無法遏止對方行為時,最高指揮官包含船長或艦長可決定開砲。

相關配套措施 海委會盡速研擬

海巡署對槍、砲的使用,也會訂立配套措施,包含設立器械規格表,由海委會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調查海巡人員使用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的爭議案件,以協助釐清真相,保障當事人權益。

海委會主委管碧玲指出,將盡速研擬相關子法與配套措施,並強化海巡人員教育訓練,提升海上「三安(國安、治安、平安)」的執行效能,以更加展現捍衛國家安全、維護海上治安及保護國人平安的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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