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濫訴最高可罰12萬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修正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等案,規定法院得對實質上有濫訴行為的原告、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各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下罰鍰,另外,也修正送達代收人制度、擴大科技設備的使用。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全案經在場立委討論後審查完竣,初審通過,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司法院提案說明指出,為利訴訟程序進行及簡速,以兼顧實體及程序利益,因此,修正送達代收人制度,擴大科技設備的使用,並增加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範圍。

三讀通過條文重點包括,為避免程序延宕,增訂「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的條文;未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以利程序的進行。

在擴大科技設備使用部分,三讀通過條文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的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審理;有此情形,法院應徵詢當事人意見。

在防杜個案濫訴部分,三讀通過條文重點包括,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或依所述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等,法院應以裁定或判決駁回;法院得對實質上有濫訴行為的原告、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各處12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這次修法也增加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事件類型;三讀條文規定,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適用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