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酒駕累犯得公布姓名照片、同車連坐可罰1.5萬

(示意圖/翻攝照片/林郁平台北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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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明定十年內第二次酒駕,主管機關得公布酒駕累犯的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初犯致他人重傷或死亡即沒入車輛,並提高同車乘客連坐罰,從600至3000元罰鍰,提高到6000至1萬5000元;三讀條文也明定,駕駛若在警方酒測前飲酒、吸毒以求脫罪,比照拒絕酒測處罰。

為遏止酒駕,臨時會三讀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將酒駕未肇事的刑責,從現行的2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3年以下,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不論初犯或再犯,三讀條文維持現行刑度,但增訂得併科罰金100萬元至300萬元不等的規定。

國民黨立委葉毓蘭表示,這次的修正還有相當的不足,她和許多立委仍認為,必須加強法人管理的連帶責任、提供酒類者的責任、酒駕納入防治教育或酒癮治療以及強化酒精鎖措施等,可惜在這次修法中沒有納入,讓國人覺得可惜,希望未來修法仍再精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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