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刑法三讀 不實性影像營利最重判7年

記者郭曉蓓/臺北報導

近來私密影像散布事件頻傳,為防範散布性影像、深度偽造等犯罪行為,立法院院會今(7)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罪章,若製作不實性影像並散布營利,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

三讀條文規定,在性影像定義上,包括性交的影像或電磁紀錄、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影像或電磁紀錄等。

在罰則方面,三讀條文規定,若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散布行為,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的行為,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

三讀條文也明定,若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以照相、錄影等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行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的行為,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針對不實性影像,三讀條文增訂,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的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意圖營利,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