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個人所得課稅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未來,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將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並設有新創排除條款,預計明年元旦起上路。財政部評估將可增加新臺幣12億元稅收。

立法院財委會今天審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及第18條條文修正草案」,財政部長蘇建榮應邀列席報告並備詢。

蘇建榮表示,財政部自2006年起,施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制),就把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的交易所得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2013年實施證所稅,當時修法刪除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的規定。不過,證所稅2016年起停徵後,未恢復把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

蘇建榮說,為避免藉此規避稅負。財政部提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及第18條修正草案,把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恢復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同時,配合政府培植新創事業的政策方向,把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排除適用。

因此,修法上路後,不會溯及既往,預估每年可增加約12億元稅收,希望能兼顧租稅公平與居住正義。

今天立法院財委會審議法案順利,現場立委無異議通過法案。這項法案出委員會後,後續將會送至立法院院會進行二讀、三讀,預計明(110)年元旦上路,後續在民國111年5月報稅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