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協商刑法修正草案 不實性影像營利最高判7年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5日電)立法院朝野黨團今天協商關於防制性暴力的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中除就性影像的定義達成共識外,若製作不實性影像並散布營利,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

此外,朝野黨團今天也協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會中達成共識,對於犯罪被害補償金,規定遺屬補償金新台幣180萬元、重傷補償金為80萬元至160萬元、性侵害補償金為10萬元至40萬元、境外補償金20萬元。

行政院會去年3月10日通過防制性暴力等4項修法草案,包括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其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年5月初審通過刑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但有多項條文無法達成共識因而保留,交黨團協商;立法院長游錫堃今天召集黨團協商,討論相關草案。

關於刑法部分,在場立委取得共識,關於性影像定義,共有4款規定,其中包括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影像或電磁紀錄等。

至於罰則部分,在場立委取得共識,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以照相、錄影等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是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的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意圖營利,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部分,在場立委協商後取得共識,法院就犯刑法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罪案件的被告,當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認為有必要者,得依職權或檢察官的聲請,定2年以內的相當時間,命被告提出或交付被害人的性影像等。(編輯:趙蔚蘭)11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