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通過我與馬紹爾經濟合作協定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立法院會昨日通過「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經濟合作協定」,內容涵蓋貿易、投資、觀光等合作計畫,有利進一步推動經貿交流與深化合作關係;此外,馬紹爾群島共和國也成為我國第一個簽署經濟合作協定的太平洋友邦。

經濟合作協定總計16條條文,內容涵蓋「貿易、服務業、投資、技術交流、人員交流、觀光」等面向的經濟合作計畫,並成立聯合委員會,定期檢討及建立執行機制;另投資促進、關務程序及合作、貿易救濟、智慧財產及透明化等領域,也納入該經濟合作協定。

此外,我國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已於民國111年10月5日,由我國駐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大使館與馬方完成換文程序。經濟部指出,綜合評估我國與馬紹爾雙方簽訂經濟合作協定對雙方有利,我國除可藉此協定累積相關經驗外,也可加深與區域其他國家的經濟互動,深化我國與太平洋諸國的經濟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