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出書控監察院「卡管」 監委澄清:嚴重背離事實

前台灣大學校長管中閔今天(3/13)發表和作家楊渡合寫的新書,揭露過去台大校長遴選事件內幕,其中管中閔指控監察院「台大校長遴選案」及「其擔任國發會主委期間違法兼職案」兩案,是「卡管」以及干預大學自治,監察院今天發布聲明指出,管中閔的說法嚴重背離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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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仲閔出新書回顧「拔管事件」。歐芯萌攝

監察委員高涌誠、王幼玲、蔡崇義指出,管中閔於2018年1月5日經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選為該校新任校長後,即經媒體披露,其擔任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哥大)獨立董事,然而台哥大副董事長蔡明興卻同時為該次台大校長遴選委員之一,引發外界對選舉公正性的質疑。

媒體後來進一步追查發現,管中閔雖兼任台哥大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等職務,卻未依法事先陳報台大核准,甚至還傳出其另在中國多所學校(如廈門大學)違法兼職、兼課之情事,讓各界對新任台大校長當選人之誠信與適任性多所批評。

監委表示,民眾到院陳情,監察院於是針對該次遴選過程所產生的爭議立案調查,最終做成調查報告,要求教育部及台大針對本次遴選過程所發現的制度缺失,包括兼職事先奉准機制之落實、合理學術回饋金之訂定、遴選委員迴避機制、與資訊揭露等節,檢討改善。

監委說明,調查意見重點側重在整體制度之改善,對該次校長遴選結果的合法性仍由教育部依權責判斷,監察院並未置喙,所謂「卡管」及干預大學自治的指摘,顯然與事實嚴重不符。

監委指出,管中閔就任台大校長後,因其前於擔任國發會主委期間,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禁止兼職」之規定,透過匿名常態為《壹週刊》撰寫社論,以獲取年約65萬元的兼職報酬,嚴重損害公務紀律及敗壞官箴,經監察院彈劾,並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已改制為懲戒法院)公開審理,及完整之言詞辯論程序後,始決議核予申誡處分,也非監察院所能單獨決斷。

而在調查過程中,監察院曾就各界相關建議或關心事項,發過4次新聞稿(含遴選案部分)說明或澄清,以展現慎重的態度。監委表示,相對而言,監察院依法二次通知管中閔到院說明,他不但多次以眼睛痛等理由推託不到,甚至還在翌日到嘉義跑選舉行程,規避調查程序的輕慢態度昭然若揭。

監委表示,管中閔在1999年8月31日起即擔任中研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並於2001年8月10日起出任該所所長,為《公務員服務法》規範之人員。又由於本案民眾陳情內容,原是檢舉管先生擔任公職及教職期間,相關兼職涉有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公務員服務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規定情事,為釐清相關爭議,才依法調取相關期間之資料。

監委指出,相關作為,是調查公務員違法兼職案件的常規作法,並非特別針對管中閔,特此澄清,避免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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