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平台應限制或移除性犯罪影像 三讀過關

立法院10日院會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民眾黨立委賴香伶(右)、邱臣遠(左)在議場內拿著標語合影留念。(姚志平攝)
立法院10日院會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民眾黨立委賴香伶(右)、邱臣遠(左)在議場內拿著標語合影留念。(姚志平攝)

在資訊發達下,網路成為性侵害、性剝削場域。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少性剝削犯罪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網路平台提供者發現或被通知有性侵害犯罪影像等資料,應先限制瀏覽或移除相關網頁資料,並保留物證至少180天供檢警調查。

南韓過去曾發生「N號房」事件,台灣也過去也有Deepfake換臉的造假影片,波及不少無辜女性。行政院會去年3月10日通過防制性暴力等4項修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其中刑法部分條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已經在上周完成三讀程序。昨再修法完成最後兩項。

為避免發生性犯罪影像或資料在網路上流傳,條文明定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發現或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並通知警察機關,保留相關犯罪證據180日,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無正當理由不願配合者,可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至於引誘、利用使兒少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者,修法加重至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另以強暴、脅迫等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得併科500萬以下罰金。

為防治跨國性侵害犯罪,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提供加害人之個人資料。加害人應接受司法警察機關對其照相、採取指紋及DNA採樣,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