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賣家稅籍登記新制 3點要注意

財政部要求,今年起透過網路、APP專營或者兼營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勞務或貨物,稅籍登記項目增加「網域名稱或網路位址」、「會員帳號」,並在銷售頁面及軟體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南區國稅局表示,網路小老闆們最容易出現3種錯誤要注意,避免被罰。

首先,誤以為只要從事網路銷售,都要適用新規,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規定只要網路銷售當月未達營業稅起徵點,以貨物來說要8萬元、勞務則是4萬元,可暫時不用申請稅籍登記。因此從事網路銷售、應辦稅籍登記的個人,仍以經常性且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為限;個人當月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而暫免辦稅籍登記者、並沒有新制規定適用問題。

其次,誤以為申請稅籍設立,都不必在設立時依新制規定辦理,事後申請變更登記即可。南區國稅局表示,今年1月1日新設的營業人,在申請稅籍時就有從事網路銷售,設立時就應依新規辦理。如果是工商登記案件,應在國稅局核准稅籍登記日起15天內補辦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如果非工商登記者(設籍課稅者)應申請稅籍登記時主動填載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

最後是對4個月輔導期的誤解,南區國稅局表示,去年12月31日以前,就已經登記稅籍且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應辦理變更登記並且增加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財政部訂有4個月輔導期,營業人在4月30日前依新規申請變更登記免罰。

不過,如果今年1月1日後辦妥稅籍登記,才從事網路銷售,或去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好稅籍登記,今年1月1日後才從事網路銷售,都應從事網路銷售後的15天內完成變更,不適用輔導期免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