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踏車酒駕也會受罰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雖不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之刑責,但仍有行政罰

文/楊冀華

近年來,駕駛人酒後駕駛釀禍案件頻傳,社會大眾對於酒後駕駛行為深惡痛絕。為抑制酒後駕駛歪風,除修法降低可處罰之血液或呼氣酒精濃度標準,並加重酒後駕駛的罰則之外,政府也運用大眾傳播媒體,宣導酒後勿開車,鼓勵民眾選擇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營業小客車、代駕服務或者請未飲酒之友人開車安全護送回家。

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即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酒後駕駛除極有可能造成無辜用路人傷亡之外,也讓自己刑責纏身,可謂損人不利己。

有民眾可能以為酒後開車或騎機車才會觸法,酒後騎腳踏自行車就沒事了。但腳踏自行車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分類裡屬於「慢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0條第4款之規定,慢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即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慢車駕駛人如果酒精濃度超過上開規定標準,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可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如果慢車駕駛人拒絕酒駕測試,依照同條第2項之規定,亦可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之罰鍰。因此,酒後騎乘無動力之腳踏自行車,雖不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之刑責,但仍有行政罰,為避免荷包失血,建議民眾酒後還是不要貿然騎乘腳踏自行車,以免害人害己。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