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口罩250片以下免申請國貿局許可

國際貿易局宣布,今(二十七)日起進口二百五十片以下口罩(醫用、非醫用或兩者合計)者,得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文件號碼」欄位填列免許可專用代碼FT999999999998,不須向國貿局申請輸入許可。

國貿局指出,依衛福部五月一日施行之「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進口專供自用之醫用口罩數量不超過二百五十片者,無須向該部申請同意文件,於通關時填報專用證號代碼DHM99999999208即可,惟以該專用證號代碼方式進口的次數,以每半年一次為限。

國貿局指出,以上述便捷通關方式進口之口罩,不得流入市面販售,如經查獲違反販售醫用口罩,將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該局亦持續監視進口情形,滾動式檢討相關措施。

進口人如有申請許可問題,可撥打國貿局諮詢專線:(○二)二七九二一九○○、二七九二二二六九。如有醫用口罩輸入規定問題,可撥打衛福部食藥署諮詢專線:(○二)八七一○六○○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