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警局買CT拒付款 廠商打官司獲判給付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航警局在108年10月21日辦理「109年度電腦斷層掃描儀6部採購案」公開招標,光智貿易公司採用Rapiscan Systems PTE LTD公司的RTT110型號電腦斷層掃描儀,以2.6億餘元得標,航警局卻以光智公司未提出原廠出具的「仿製爆裂物之原廠證明文件」為由拒絕付第6部CT貨款,光智公司起訴請求給付,桃園地院判航警局敗訴,航警局上訴二審;高院民庭今(9)日駁回航警局上訴,須給付光智公司4358萬元。可上訴。
光智公司主張,該公司伊於108年11月29日以每部4358萬元,總價2億6148 萬元得標航警局招標的「109年度電腦斷層掃描儀6部採購案」。航警局於111年4月14日就第6部電腦斷層掃描儀進行驗收後,以該公司未依驗收清冊提出 原廠出具的「仿製爆裂物之原廠證明文件」為由判定驗收不合格。
不過,提供該原廠證明為航警局所自訂的驗收方式並非「109年度電腦斷層掃描儀6部採購契約規範書」所列驗收方式,原廠檢測也沒有這樣的標準;且該公司提供之爆藥仿製品經鑑定認屬適合作為爆藥仿製品之POM聚甲醛材質。
光智公司表示,航警局自112年1月1日起開始使用這部掃描儀迄今,卻拒絕依約驗收並拒絕付款。所以民法規定及採購契約的約定請求航警局給付第6部掃描儀之價金4358萬元本息。
桃園地院審理認為,光智公司既已依約提供掃描儀予航警局,且經驗收通過,航警局又已實際使用中,所以光智公司依民法規定及採購契約書約定,請求航警局就該掃描儀給付4358萬元之買賣價金,即屬有據。判決航警局須給付貨款。航警局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雙方契約規範書第4條規定得標廠商得自行提供標準測試箱,航警局亦不否認採購契約 並無提供原廠證明之約定,原廠亦表示該公司並無驗收清冊項次9之驗收程序,無可能製作該原廠證明供航警局人驗收,並已提供該掃瞄儀之ECAC(即歐洲航警會議)及TSA(即美國運輸保安署)標準檢驗核可資料,認證經該掃描儀檢查之行李,均可順利飛往歐美國家。
合議庭認為,驗收清冊項次9之爆裂物偵檢標準所載「依原廠標準件及方式測試」尚難認是要求光智公司提供該原廠證明之規範;另第6部掃描儀使用迄今未發生任何問題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航警局亦未證明廠商有提供系爭原廠證明之交易習慣,光智公司自無提供該原廠證明之契約義務或附隨義務。
光智公司既已依約交付掃描儀,其請求航警局給付該掃描儀之買賣價金4358萬元本息應予准許。駁回航警局的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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