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長被控運毒 坐牢8年再審無罪確定

東港漁船「得利10號」運毒案船長陳火盛被關了8年多後終於平反,回家每天開心照顧孫子。(本報資料照片)
東港漁船「得利10號」運毒案船長陳火盛被關了8年多後終於平反,回家每天開心照顧孫子。(本報資料照片)

屏東東港籍「得利10號」漁船船長陳火盛被控涉嫌在2009年走私海洛因毒品,遭判刑18年定讞,他坐牢2966天後聲請再審,高雄高分院再審認為,檢察官無法證明他知道載運的紙箱內裝毒品,改判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陳男獲無罪確定。估計陳男可獲逾千萬元的刑事補償金。

至於同案被告漁船船主林進龍也遭判刑18年定讞,2019年高雄高分院再審更一審改判林男無罪,2020年2月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林男也獲無罪確定。

檢方起訴,2009年5月謝龍宗夫婦及林金群與綽號「阿超」的男子,在菲律賓用紙箱裝3台DVD機台夾藏16塊海洛因磚,陳火盛駕駛漁船到達菲律賓納卯港,與林金群、謝龍宗在菲律賓碰面,運送紙箱返回台灣。

林金群交付夾藏海洛因磚的紙箱給陳火盛,陳男駕駛漁船返抵屏東東港碼頭,林進龍領取紙箱後再聯絡謝龍宗,謝男開車前往林進龍住處領取紙箱時遭警方逮獲。謝龍宗夫婦及林金群已遭判刑確定。

陳火盛判刑確定,入獄服刑8年後聲請再審,高雄高分院再審認定,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陳男知悉所載運紙箱內裝之DVD機台藏放毒品,也未見他有對藏毒紙箱有特別關注或防護措施,檢察官亦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他受有任何對價性報酬或利益,因此改判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

陳火盛因本案遭關押2966天,如果聲請刑事補償金,一天可獲賠3000至5000元,預估他可獲補償1189萬多元至1483萬元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