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衛生局執行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違規廣告監控

花蓮縣衛生局執行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違規廣告監控,去年共裁罰三十一件產品,其中有二十七件化粧品廣告涉虛偽誇大。(花蓮縣衛生局提供)
花蓮縣衛生局執行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違規廣告監控,去年共裁罰三十一件產品,其中有二十七件化粧品廣告涉虛偽誇大。(花蓮縣衛生局提供)

記者林有清/花蓮報導

花蓮縣衛生局執行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違規廣告監控,統計去年共查處九百三十二件,裁罰三十一件產品。裁處案件中,二十七件化粧品廣告涉虛偽誇大,依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四件食品廣告涉誇張不實、易生誤解,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局長朱家祥表示,部分業者以誘人誇大的詞句刊登廣告,花花麗麗迷醉下吸引民眾掏腰包購買商品,食品常見有「減肥瘦身」、「改善免疫力」、「改善視力」、「解毒」、「美白」、「抗癌」、「護肝」等詞句;化粧品常見有「淡斑」、「消炎(痘)」、「瘦身」、「退紅腫」、「修復受損肌膚(除疤)」、「消除皺紋」、「抗過敏」等詞句;均涉及虛偽誇大不實或醫療效能的廣告宣稱。

朱家祥提醒民眾謹記「停、看、聽」三大原則,看到誘人誇大與涉及醫療效能的廣告宣稱時,先「停」下來,「看」清楚產品是否有完整之中文標示、廠商資訊、賣家資訊等;「聽」取正確資訊,切勿輕信誇大不實或宣稱醫療效能之廣告,避免傷財又傷身。衛生局將持續努力,加強稽查違規廣告,以維護民眾健康及消費權益。

朱家祥指出,業者輸入產品時,應經核准輸入且符合國內規範後才可以於市面流通;而藥品及醫療器材則須取得許可執照或廣告經核准才可以販賣、刊播廣告。民眾對購買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有所疑慮或發現可疑之違規產品時,可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頁公告資訊項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