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近三年違反水保法尚有17案 再罰152萬

【記者陳仁煦苗栗報導】苗栗縣政府水利處表示,統計近三年(108年4月~110年4月)因違反水土保持法後,須再限期改正案有226件,經水利處派員檢查改正結果,完成改正169件,但仍有17件未完成改正,本處將依水土保持法繼續處罰至改正為止,處分金額估計約152萬元。

水利處表示,水利處依「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罰鍰基準」對於未完成改正之案件,按次自6萬元開始處分,最高可至30萬元,目前改正未完成處罰12萬元1件;8萬元4件;6萬元18件,計約152萬元,若未繳納罰款,將移請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財產查封等,直至繳清罰鍰,請民眾勿存僥倖心態。

水利處表示,呼籲受水土保持法處分之行為人,按照水土保持法第23條第2項及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為人經水土保持法規定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故若未完成限期改正,將依未完成之次數不斷處分至最高金額30萬元,舉例來說,107年某劉姓行為人於後龍鎮大規模開挖山坡地遭罰20萬元,後續經5次限期改正未果,至第6次始完成,此期間受罰74萬元,加上違規改正之成本,僅一個個案至少付出百萬元之代價!再與去(109)年統計數據相較,今年多以初次未改正完成居多,經近年強力執法後,多數行為人願配合輔導實施改正,水利處也將主動與行為人聯繫輔導民眾,切勿認為受處分後就結束了,後續仍有改正事項須完成,否則仍將受罰。

水利處提醒,山坡地範圍土地進行開挖整地前,應依水土保持法規定擬具水土保持書件辦理申請,切勿心存僥倖認為直接違規開挖或逕建違規構造物達到目的就可以任意使用,一旦經本處取締後,其開挖整地之罰鍰、拆除違規構造物及裸露土地恢復植生覆蓋之改正事項成本將會得不償失,切勿聽信他人謠言,也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