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武器平等,立院三讀通過羈押審查程序中被告律師可閱卷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016年4月29日做出釋字第737號釋憲案,認為《刑事訴訟法》中,關於限制羈押程序中的律師及被告閱卷權之規定違憲,由於該法條即將於4月28日失效,立法院院會今(21)日終於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被告律師也得以在偵查的羈押審查期間檢閱相關卷宗,但是不得公開。

此釋憲案的申請是因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涉嫌收賄遭到羈押146天,但是辯護律師要求閱卷遭到拒絕,賴素如於是申請釋憲,大法官會議認為該規定牴觸憲法所規定的人身自由以及訴訟權意旨,要求司法院於1年內修正。雖然司法院刑事廳早就推動修法,但是因為檢、院難以取得共識,在立院司法委員會密集審查下終於完成三讀通過。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表示,過去的法規規定,只有在確定起訴之後被告的辯護律師才有閱卷權,導致在起訴前的羈押過程中,雖然被告方有請律師,卻陷入「武器不對等」的狀況,修法之後至少羈押階段就可以檢閱卷宗,算是達成了武器對等,對於羈押階段裡被告的辯護權是很大的進步。

而除了上述的閱卷權之外,《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超過4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也新增「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之規定;增訂實施日期是2018年1月1日,也同時通過5項附帶決議包括有關「審判中被告之資訊獲取權」,要求相關單位在今年9月1日前向立法院提相關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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