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轉型正義 林昶佐推不當沒收財產返還條例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5日電)無黨籍立委林昶佐表示,威權統治時期,許多人民的財產遭不當沒收,但現行相關返還程序仍不足,有待補強之處,因此他提出條例草案,盼讓遭受獨裁政府壓迫的受難前輩與家屬得到公義,落實轉型正義。

對於落實轉型正義,政府陸續通過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政治檔案條例;林昶佐指出,接著還有人民財產被威權政府不當沒收的問題待處理,因此他提出「威權統治時期不當沒收財產返還條例」草案,並完成連署,會在立法院下會期開議時提出。

林昶佐說,威權統治時期發生許多冤假錯案,過去政府已透過立法訂定平復機制,但就不當沒收人民財產部分,仍無相關妥善機制,而轉型正義重要的精神之一,就是回復原狀,例如德國、南非,皆有相關財產返還的完整法令。

林昶佐解釋,政府已訂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但這些法案中,僅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具有原物返還的規定,其他兩者皆以補償金代替。

不過,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中規定,財產返還的前提條件為「無罪判決」,也沒有詳細規定財產返還之程序及相關權利安排。

林昶佐說,為符合轉型正義的精神,將過去威權統治時期不當沒收的財產返還人民,他提出威權統治時期不當沒收財產返還條例草案,彌補上述法案的不足,例如「促轉會已經撤銷當事人的有罪判決」也能進行主張等,希望藉此讓遭受獨裁政府壓迫的受難前輩與家屬們得到公義,使人民的權利得到保障。

林昶佐所提草案版本共有15條條文,所稱的威權統治時期,指的是民國34年8月15日至81年11月6日止。草案規定,威權統治時期人民因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之罪,被沒收財產者於無罪判決確定,或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3項視為撤銷,當事人得於本條例通過後1年內,檢附相關證據請求返還,必要時得延長1年。(編輯:郭無患)10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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