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世文再判8年6月

入獄服刑中的葉世文。(本報資料照片)
入獄服刑中的葉世文。(本報資料照片)

因向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收賄被判刑14年定讞入獄服刑中的葉世文,擔任營建署長及桃園縣副縣長時,以吃飯應酬及買禮品為幌子,詐領公款共11萬多元,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將他判刑8年6月,褫奪公權4年,沒收犯罪所得定讞。葉未來要關多久,將由檢方聲請法院定執行期。

74歲的葉世文,2011年利用林口合宜宅案向趙藤雄收賄,2016年最高法院將他判刑7年定讞,他入獄服刑後,2020年他另涉八德合宜宅及財產來源不明案各被判刑7年半及3年定讞,檢方向高院聲請3案定執行期後,裁定執行14年。

檢方另案起訴葉世文營建署長任內,指示下屬拿商店開的空白收據以「便餐」為由,詐領2萬4400元特別費;擔任桃園副縣長期間,又用同樣手法,多次以支付貴賓用餐、購買禮盒、咖啡機等名義,詐領9萬3849元,共詐領11萬8249元。

法院審理時,葉否認詐領公款,辯稱公款核銷流程都是祕書處理。但法官調查發現,葉以贈送他人禮盒的名義請領公款,未用餐卻向餐廳索取空白發票報帳,不採信葉世文的辯詞。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斥葉身為營建署長、桃園縣副縣長等首長級重要公務員,本應奉公守法自持,並依法據實核報各項開支費用,竟利用職務上機會為本件犯行,且犯後否認犯罪,判刑8年6月,褫奪公權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