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勢促拓寬道路謀利監院開罰 苗縣議員興訟敗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苗栗縣議員鄭聚然涉藉監督權限力促縣府拓寬頭份市水源路某巷等,監察院認定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裁罰30萬元。鄭男興訟抗罰,北院認開罰有理判決敗訴。可上訴。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鄭男從民國105年3月10日起擔任玉寶公司負責人,並從107年12月25日起至今擔任苗栗縣議員。

判決指出,鄭男身為縣議員,對於苗栗縣政府具有監督權限,仍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於108年1月25日在議會質詢苗栗縣政府工務處處長,108年2月間透過電話向苗栗縣政府工務處建議徵收、拓寬頭份市水源路229巷,並建議在巷口增設號誌燈,又於108年3月5日親自到場參與拓寬會勘等行為。

監察院認為,玉寶公司「淨自在納骨塔」價值上億元,為設於水源路229巷少數營利事業中規模最大者,而水源路229巷僅為村里聯絡道,路寬較小,雖未必妨礙當地為數不多的居民對外往來,但對於交通流量主要集中於掃墓時節的玉寶公司而言,勢必影響公司納骨塔的銷售及經營。

監察院認為,居民不多的水源路229巷若能予以拓寬,鄭男的玉寶公司無疑為最大受益者,依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簡稱利衝法),對鄭男開罰新台幣30萬元。

鄭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監察院無限上綱利衝法規定,將箝制民意代表為民喉舌的功能,請求法院撤銷裁罰。案件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

北院審酌,對於交通流量主要集中於掃墓時節的玉寶公司而言,水源路229巷若能拓寬,對於玉寶公司的經營將有助益,但水源路229巷僅為村里聯絡道,路寬較小,對當地居民並無拓寬的急迫性。

北院指出,鄭男在接獲民眾陳情後,未請權責機關先協助瞭解交通狀況,徵詢有無改善交通的需要及可能,也未徵詢其他在地居民意見等情形,且鄭男建議徵收或拓寬水源路229巷全線,目的應是為玉寶公司的私利所為,監察院開罰並無違誤,日前判決鄭男敗訴。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