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委告蘇貞昌違社維法 法院不受理確定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國民黨立委林為洲109年向台北市警方告發行政院長蘇貞昌涉違反社維法。台北地院去年底認為警方沒有依法通知蘇貞昌說明,移送違法,裁定不受理。北院表示,因警方未提抗告,全案已確定。

林為洲民國109年12月4日到台北市中正一警分局報案,指蘇貞昌日前列席立法院會備詢,答復國民黨立委蔣萬安質詢萊豬議題時,指稱信功肉品加工廠很支持政府萊豬進口政策,是誤導民眾,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和社會秩序維護法。

中正一分局移送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台北地院審理後指出,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警察機關對於被移送人有涉嫌違反社維法的行為時,即應依社維法第41條規定通知被移送人,對被移送人訊問,給予被移送人申辯機會。若移送機關未對被移送人訊問,難認符合移送法院的程序規定。

北院去年底表示,本案移送機關顯然未踐行通知被移送人的法定義務,並有任憑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第1項2個月通知期間經過的情形,實質造成北院無從於2個月期限內通知被移送人的可能,認定警方違法移送,裁定不受理。警方未抗告而全案確定。(編輯:方沛清)111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