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貞昌奸巧護取巧

(圖/本報系資料照)
(圖/本報系資料照)

行政院長蘇貞昌之女蘇巧純兩年多前曾公開聲明,她爸爸還在任閣揆時,她的二三設計公司不會參與任何層級政府採購案的投標。但二三公司經由廠商再「下包」,實際承作了桃園市立圖書總館標案,因此國民黨籍桃園市長候選人張善政批評蘇揆是「台灣最大門神」。蘇揆在立委質詢時竟回嗆「要大聲來啊!我不會輸」,倒有幾分像是為肥水不落外人田的把關大神。

回頭理解蘇巧純當年的聲明,難道是僅指「不出面」參與政府採購案投標,但不包括仍可透過其他方式得到實際承作政府標案的管道和機會?現在看來,蘇巧純當時做出的公開承諾,顯然只是不以自己公司名義參與政府投標的行政程序而已。

然而,蘇巧純當時承諾的目的何在?從範圍涵括了「任何層級」來看,無非是要給外界加深她不是「靠爸族」的印象及自信。我們寧可相信蘇巧純真的那麼「純」,以為不以自己公司名義參加投標,就可免除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疑慮。但以下情形卻也太巧了。

據桃園市議員舒翠玲指出,該項標案的計畫書中列出的協力廠商是某家公司,但實際出席工作會議的廠商卻包括了蘇巧純及其公司人員。再者,蘇巧純實際承作2495萬元「互動多媒體」的標案,係以追加預算方式及保障原廠商「春原營造」的理由,而採取了「限制性招標」。但此案是否必須採限制性招標卻不無可議之處。

即使互動多媒體標案可採限制性招標,但標案計畫書中訂出的協力廠商,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照理說也應審查其資格才是。所以,同法第65條明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且「轉包」是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然而,如果蘇巧純只是承作標案中的非主要部分,或許還符合同法第67條的「分包」。只不過,誠如蘇貞昌辯稱二三公司「是一個一再得國際大獎的專業設計公司,沒有參與這一個投標」,如今若只獲得廠商分包承作非主要部分,蘇揆還真是該覺得太委屈了!

值得探究者,雖然「協力廠商」並非採購法規中的用詞,但為何不把二三公司列為「協力廠商」?至於二三公司到底是違法的「轉包」?或為合法的「分包」廠商?這些疑問皆因蘇巧純當年的承諾不過是個「取巧」的說詞,讓人誤以為不參與投標,就等於不賺政府標案的錢。

蘇揆捍衛女兒的「取巧」,反指無官位的張善政受聘為經濟黨顧問,才是賣假藥的大門神。這種以攻代守的回應,顯示他對利益衝突迴避毫無自覺意識,「奸巧」早已成了其人設。(作者為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