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核定113年日曆表 4個連續假期、春節放7天

記者郭曉蓓/臺北報導

行政院核定113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總放假日數115日,其中3日以上連續假期(併同例假日)計有4個,分別為開國紀念日3日、農曆春節假期7日、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4日、端午節3日,補班日也調整為1日。

人事行政總處表示,今年因彈性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次數達6次,各界多所討論,贊成及反對意見兼具,考量春節為國人最重視節日、清明節有特殊意涵,以及為紓解交通運輸及股匯市影響,盡可能減少放假和補班次數前提,希望此次調整能回應各界所需。

人事總處表示,經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點及第5點規定,將彈性調整放假的範圍,由現行「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調整為「除夕前一日」及「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補行上班原則由現行「提前於前一週星期六」,調整為「當週或次一週星期六」,以落實週休二日意旨。

人事總處表示,以113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為例,農曆除夕前一日(2月8日)適逢星期四,調整為放假日,於2月17日(星期六)補行上班,農曆除夕及春節(2月9日星期五至2月12日星期一),因含2日例假日,於2月13日至14日(星期二、三)補假,又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毋須調整。

人事總處表示,另經統計,未來5年,除115年無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情形外,其餘年度均調整1次,且均為除夕前一日。

人事總處強調,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僅適用於政府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至於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的放假,原則上比照辦理;軍人的放假,則屬國防部主管權責,應依國防部規定辦理。各級學校適用的學年度行事曆,則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民間企業人員的放假涉及勞動法相關事項,依勞動部的規定辦理。

行政院核定113年行事曆,其中有4個3天以上連續假期,農曆春節放7天,補班日調整為1日。(圖由人事行政總處提供)